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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臺細則規范『住改商』擾民被投訴協商不成無條件停業
2018-12-21 10:28:34 來源: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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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生活報12月20日訊 20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實施細則(試行)》即日開始實施。哈市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規范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注冊登記行為,降低創業門檻,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住改商』應提供街道辦出具業主同意證明

  細則明確,允許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但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注冊時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禁止范圍或行業列入負面清單並公示

  細則明確,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負面清單。將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在居民區開展經營的行業或經營范圍列入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負面清單並公示,涉及清單所列內容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不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負面清單實行動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實施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商業網點布局等政策規定,定期對經營場所禁設區域進行梳理,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公布。

  『住改商』不得影響其他業主生活質量及安全

  細則明確,申請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申請人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承諾書》,承諾內容包括:已知悉《物權法》第77條關於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會對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生活質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響;如果發生擾民現象、出現相關業主投訴,自行與業主協調解決;協商不成的,無條件關閉停業,並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後果;營業執照和登記時提交的有關場所證明材料不作為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據。

  違法違規的嚴重可吊銷執照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建、環境保護、公安、消防、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安監、衛生計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相關行政許可或行業審批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事中、事後監管。

  細則明確,市場主體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相關規定。不得擅自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活動。違法違規行為,經核實後視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分別依法予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行政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責任編輯:姜繼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