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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3月28日訊(記者 崔昕 楊帆)日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出臺,在省康復救助制度的基礎上,又進行了『提標擴面+生活補貼』。《實施意見》自2019年4月1日起全面施行。
救助對象由0-6歲擴大到10歲
《實施意見》在省政府救助標准基礎上,對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費救助費用『提標擴面+生活補貼』。提標即在省政府救助標准的基礎上,聽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費由1.8萬/年(10個月)提高到2萬/(10個月);孤獨癥、智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費由1.8萬/年(10個月),肢體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費由2萬/年(10個月)統一提高到2.4萬/(10個月);擴面即將救助對象由0-6歲擴大到10歲;生活補貼即給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參加救助項目的殘疾兒童家庭按400元/月(共10個月)標准的生活補貼。服務項目及補助標准詳見《哈爾濱市0-10歲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救助補助標准》(附件)。
救助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
哈市戶籍殘疾兒童家長可向當地殘聯申請
具有哈爾濱市戶籍(或持有哈爾濱市居住證),有康復需求,經專業醫療機構診斷並評估認定,有相應康復適應指征,通過康復服務可以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10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
優先救助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各區縣(市)政府制定。
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區縣(市)殘聯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由區縣(市)殘聯按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標准和規定,負責對殘疾兒童相關情況進行審核、認定,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實施意見》提出,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附件:哈爾濱市0-10歲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救助補助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