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5月18日訊 記者17日獲悉,為了加強松花江城區段水域、陸域管理,提高水域環境、岸線秩序和安全管理水平,打造美麗松花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即日起對松花江哈爾濱城區段江面及岸線環境進行綜合整治。
據悉,整治范圍為:西起四方臺大橋,東至濱北線松花江公鐵兩用橋,南起松花江南岸外延一百米,北至松花江北岸外延一百米圍合區域內的陸域和水域。
整治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碼頭或者水上浮動設施;(二)船舶在規定的停泊區域外隨意停泊;(三)未經許可佔用河道、灘涂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四)違規在堤坡上設置扶梯、廊橋,在堤岸上擺放廢棄船舶或者其他廢棄設施;(五)使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航行;(六)未經審批佔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或者陸域進行經營活動;(七)進行露天燒烤、私搭亂建和亂擺亂放;(八)違反規定向沿江陸域、水域傾倒垃圾、排放污水;(九)在碼頭、水上浮動設施外體亂貼、亂畫、亂掛、亂設廣告;(十)其他違法行為。
此外,碼頭、水上浮動設施,應當按照劃定的功能區布局進行設置、遷移,實現分類管理、分區停放。沒有合法審批手續設置的碼頭、餐飲躉船、水上浮動設施等各類設施,非法佔用河道、灘涂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停放的船舶,在堤岸上擺放的漁船、廢棄船舶或者其他廢棄設施,應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自行遷移。對不主動遷移、不配合政府整治工作的,依法清除。
船舶、碼頭、水上浮動設施及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依法誠信經營,積極配合全市松花江城區段躉船整治及其他環境整治工作。對不配合甚至阻撓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還將納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信用懲戒。
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