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典型案例宣傳教育作用,彰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聲威,反映打擊成效,今天上午,黑龍江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選取10起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向社會發布。
這10起典型案例中,涉黑案件5起,涉惡案件5起,涉及多個行業、領域。其中,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欺壓殘害百姓的2起;『套路貸』、暴力討債的2起;非法控制客運線路的1起;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1起;碰瓷酒駕司機的1起;欺行霸市的1起;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與惡勢力團伙勾結,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的2起。這些案件均是發生在群眾身邊,群眾深惡痛絕,反映最為強烈的黑惡勢力犯罪。
一、周廣寶等13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廣寶,曾任黑龍江省五常市五常鎮萬寶山村黨支部書記、五常鎮黨委委員、武裝部長,兼任五常鎮萬寶山村股份經濟聯合社董事長。2009年,周廣寶擔任五常市五常鎮萬寶山村黨支部書記後,與村委會主任被告人陳文財相互勾結,逐步控制村委會的基層組織政權,並進行非法轉讓土地等違法犯罪活動。2014年12月,周廣寶與陳文財通過賄選方式連任萬寶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後,有組織地大肆進行犯罪活動,形成以周廣寶為組織者、領導者,陳文財、陳騰龍、周廣軍、周生輝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蔡慶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周廣寶為長期把持萬寶山村基層政權,非法控制農村資源,於2016年11月成立未經依法登記、批准、私設個人賬戶進行經營活動的萬寶山村股份經濟聯合社。2014年至2017年,該組織成員與其他7名同案被告人實施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犯罪13起、故意傷害犯罪3起、敲詐勒索犯罪34起、尋釁滋事犯罪1起、職務侵佔犯罪2起、挪用資金犯罪2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2起、非法持有槍支犯罪1起及10餘起隨意毆打他人,非法聚斂錢財等違法行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1700餘萬元。
裁判結果
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周廣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敲詐勒索罪,職務侵佔罪,故意傷害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5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三年六個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10萬元至250萬元不等罰金,部分組織成員被剝奪政治權利一至二年;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後,被告人周廣寶等10人不服,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崔巍等22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巍,原黑龍江省克東縣克東鎮觀山國際小區開發合伙人。被告人崔岩,原克東縣觀山國際物業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人崔利、崔偉,均為個體經營者。2003年12月21日,崔巍、崔岩、崔利因索要債務伙同被告人汪鐵鋒將王元砍成重傷後在逃。2006年,時任克東縣公安局克東鎮第一派出所副所長的李長寶(另案處理)在崔巍委托下,幫助崔巍與王元達成調解協議,並在遺漏汪鐵鋒涉案、隱瞞重傷鑒定結果的情況下,終止對該案偵查,導致崔巍、崔岩、崔利、汪鐵鋒至本案案發時未受到追訴,崔氏兄弟由此在克東縣頗具惡名。2009年左右,崔巍、崔岩、崔利、崔偉開始從事客運經營,先後糾集被告人郝雲輝、金鳳濱、汪鐵鋒、劉繼光(另案處理)、賁曉雷(另案處理)等人成立『看線隊』。2010年2月28日,崔巍、崔利帶領『看線隊』部分成員持械對私家車主張文君、陳國柱等人實施毆打、恐嚇等暴力行為,禁止出租車、私家車在崔氏兄弟經營的客運線路上搭載乘客,逐步控制了克東縣克東鎮通往南部鄉鎮的客運市場,形成以崔氏兄弟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湯長松、楊林、徐艷輝、顏大勇、王東臣、王鳳國、曹鵬宇、崔宇?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汪鐵鋒、金鳳濱、郝雲輝、華彬、王盼、韓艷龍、趙金秋、於海輝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有組織地實施賭博、非法壟斷客運市場、非法高利放貸、在房地產項目經營場所持械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2003年至2018年,該組織共實施故意傷害犯罪1起、尋釁滋事犯罪8起、聚眾斗毆犯罪3起、職務侵佔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賭博犯罪2起、敲詐勒索犯罪3起、妨害作證犯罪1起、妨礙公務犯罪1起、強迫交易犯罪1起及22起隨意毆打他人、非法聚斂錢財等違法行為,造成1人重傷、多人受傷的危害後果。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6000多萬元,其中違法高利放貸1900萬元,非法收入120餘萬元。
裁判結果
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崔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崔岩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崔利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崔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6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二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1萬元至5萬元不等罰金。同案被告人耿艷英、潘鳳龍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對潘鳳龍並處罰金1萬元。宣判後,崔巍等20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姜朝陽等9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朝陽,綽號姜三,1994年至2014年擔任黑龍江省依蘭縣道臺橋鎮愛國村村民委員會主任、黨支部書記。2011年至2017年,姜朝陽利用其擔任愛國村領導職務的影響及家族勢力,糾集被告人姜志偉(姜朝陽長子)、姜志輝(姜朝陽次子)等人,多次實施與土地糾紛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步掌握愛國村及附近村屯的土地控制權,形成以姜朝陽為組織者、領導者,姜志偉、姜志輝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龐連友(姜朝陽外甥)、姜春雨、姜志濤、姜志剛(前述三人為姜朝陽侄子)、孫國志(姜朝陽外甥女婿)、陳連坤(姜朝陽好友)為一般參加者的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06年至2017年,該組織共實施詐騙犯罪5起,尋釁滋事犯罪1起,聚眾斗毆犯罪1起,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1起,故意毀壞財物犯罪1起,誣告陷害、偽證犯罪1起及違法事件11起,非法獲利500餘萬元,其中騙取國家土地直補款、良種補貼、玉米生產者等專項補貼款180餘萬元。
裁判結果
佳木斯市郊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姜朝陽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誣告陷害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8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三年六個月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者罰金。宣判後,姜朝陽等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楊忠富等14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忠富,綽號『楊老虎』,系黑龍江省勃利縣林業局林地清理辦原主任。1995年1月18日,王慶昕(綽號『老肥』)被在當地頗有名氣的賈清林(綽號『賈四』)團伙成員毆打,楊忠富糾集多人報復並將賈清林砍傷,後開始在勃利縣揚名立威。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2001年起,楊忠富糾集被告人秦泉、汪廣洲等9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通過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勃利縣區域內稱霸。楊忠富通過打罵、侮辱、暴力威脅以及提供經濟資助、幫助『平事』等恩威並施的手段籠絡成員,逐步形成以楊忠富為組織者、領導者,秦泉、汪廣洲為骨乾成員,被告人張靈生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初廣、丁國強、田旭峰、陳子豪、李雪亮、劉翠艷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楊忠富以『楊老虎』的綽號聞名全縣。該組織通過實施敲詐勒索、開設賭場、聚眾賭博、插手經濟糾紛等違法犯罪行為,大肆斂財300餘萬元,用於供養組織成員、支持組織活動。至案發,該組織共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20餘起,致1人重傷、4人輕傷、10餘人受傷,此外,還公然對抗政府執法行為,組織10餘人毆打、侮辱執法人員。該組織長期在勃利縣境內為非作惡、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嚴重損害執法部門權威,在當地造成極其惡劣影響。
裁判結果
七臺河市茄子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楊忠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秦泉、汪廣洲等9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三年六個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對秦泉等3名組織成員分別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至20萬元,其他6名組織成員分別並處3萬元至6萬元不等罰金;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對被告人蘭雲仙、劉海亮各並處罰金2萬元。宣判後,楊忠富等12人不服,提出上訴。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金莞東等22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莞東系黑龍江省雞東縣赫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赫泓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判處刑罰,2015年4月24日刑滿釋放。
為牟取非法利益,2015年12月3日,金莞東在雞東縣注冊成立赫泓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多種方式發布貸款廣告,高利放貸,周息達10%。同時,金莞東糾集有前科劣跡人員被告人李金庫、遲國偉等9人為赫泓公司放貸和討債,並建立發放高利貸的貸前審查、貸中管理、貸後討債規定,明確『恐嚇為主、打罵為輔』的討債規約,逐步形成以金莞東為組織者、領導者,李金庫、遲國偉、陳雪東、朱志高為積極參加者,馬健、金學哲、張嵐銘、吳明軍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貸養黑』,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不到二年期間內,該組織累計發放高利貸1300多筆,金額500餘萬元,通過高利放貸獲取非法利益以維持該組織的生存和發展;『以黑護貸』,采取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采取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進行索債,共實聚眾斗毆、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和非法拘禁等犯罪26起,勒索他人錢款14萬餘元,80餘名受害人被毆打、滋擾、勒索錢款後不敢舉報、控告,嚴重破壞了以雞東縣為中心輻射到雞西市雞冠區、密山市一帶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極其惡劣影響。
裁判結果
雞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金莞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8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四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6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個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後,金莞東等11人不服,提出上訴。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馮青春等6人涉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馮青春、張凱為獲取非法利益,勾結哈爾濱市哈西站前綜合執法大隊二中隊原中隊長王斌及該中隊原隊員付雲東、向鵬翔、李德龍等4人,在哈爾濱市哈西客運站附近,以扣押車輛為手段,脅迫非法營運車輛車主繳納『罰款』『贖車費』,形成『惡勢力』。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該團伙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9起,非法獲利近5萬元。
裁判結果
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馮青春、張凱犯敲詐勒索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王斌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付雲東等3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3萬元至4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後,馮青春不服,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馮青春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七、叢殿濤等7人涉惡案
基本案情
2012年,時任黑龍江省方正縣運輸管理站稽查一隊隊長的被告人叢殿濤,與妻子被告人趙敬波在方正縣天門鄉經營天源加油站和流動加油車,並僱傭被告人趙晨光、安德雙負責加油業務。為擴大經營收益,叢殿濤指使趙晨光、安德雙對在方正縣營運但不來加油的貨運車車主及司機打電話催促,並進行言語威脅;對經催促後仍不積極加油的車主及司機,叢殿濤指使方正縣運輸管理站稽查一隊原稽查員被告人李洪峰、孫繼威,采取攔截、罰款、扣押等方式,迫使車主及司機到天源加油站或者加油車加油,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2012年至2015年,該團伙共強迫17名貨車車主及司機加油,強迫交易金額60餘萬元。為索要拖欠油款,叢殿濤糾集被告人王運寶強行將一被害人的兩輛貨運車抵押給他人。
2012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叢殿濤在擔任方正縣運輸管理站稽查一隊隊長期間,濫用職權,對違章車輛處罰時違反法律法規,擅自突破處罰幅度,降低罰款數額,造成國家經濟損失44萬餘元。
裁判結果
方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叢殿濤犯強迫交易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0萬元;趙敬波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李洪峰、孫繼威犯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4萬元;趙晨光等3人犯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一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1萬元至3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後,叢殿濤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八、楊鵬等10人涉惡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起,被告人楊鵬、羅家瑞為謀取非法利益,糾集被告人鄭磊、李連成、崔景濤、張君、尹新宇、王喜臣、霍天旭、丁宇彤等8人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佳木斯市和鶴崗市設立放貸點,通過張貼小廣告、微信朋友圈進行宣傳,以『無抵押快速貸款』為誘餌,與36名被害人簽訂『陰陽合同』『虛假合同』等,並以暴力、威脅、恐嚇等方式討『債』,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該團伙共實施詐騙犯罪36起,敲詐勒索犯罪4起,非法獲利50餘萬元。
裁判結果
鶴崗市向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楊鵬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羅家瑞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對鄭磊、崔景濤等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4千元至2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後,楊鵬等10名被告人服判,不上訴,判決已生效。
九、王志全等9人涉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起,被告人王志全糾集被告人於華慶、梁志剛、周立冬、金紅超、劉亞彬、袁博、郭澄澄、計丹等8人,先後在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大同區、讓胡路區、林甸縣等地,采用駕車『碰瓷』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並以被害人酒後駕車肇事,不給錢即報警為由,對被害人實施威脅,索要高額錢財,形成惡勢力。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該團伙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3起,非法獲利17.9萬元。
裁判結果
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王志全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對梁志剛、於華慶等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個月至五年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1萬元至11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後,王志全等9名被告人服判,不上訴,判決已生效。
十、趙幫建等5人涉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幫建在經營黑龍江省遜克縣恆盛新型牆體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期間,為壟斷遜克縣建築用磚銷售市場,自2017年6月起,組織公司員工被告人王曉雷、孫衛東、韓春林、盛惠生等4人在黑河市至遜克縣311省道沿線,多次拋擲四角鐵釘紮外來運磚貨車輪胎,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該團伙共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犯罪13起,造成貨車、大型旅游客車、私家轎車等13輛車胎被紮破,損失價值人民幣1.9萬餘元。
裁判結果
孫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趙幫建犯破壞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對王曉雷等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十個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後,趙幫建等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