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6月29日訊 28日,剛剛閉幕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小作坊食品攤也得有證經營
憑食品生產經營核准證入網經營
《條例》在建立最嚴謹的標准方面,增加了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承諾,對企業標准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的內容;在實施最嚴格的監管方面,增加了重點環節檢驗檢測項目和餐飲配送服務以及餐廚廢棄物投放要求;在實行最嚴厲的處罰方面,對新規定的違法行為,均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了相應的處罰,增加了關於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條款;在堅持最嚴肅的問責方面,增加了關於責任約談的相關內容。
同時,對於『三小』(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和食品攤販)入網經營,刪除了提供入網餐飲服務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允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經營憑食品生產經營核准證入網經營。針對『外賣』行業的『黑作坊』『黑加工點』無證無照經營的情形,在要求具有實體經營門店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網銷食品應當達到實體經營門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標准。此外,對『三小』單獨設定了處罰,對嚴重違法行為,實行嚴厲處罰。
《條例》對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進行了規定。細化了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主體,進入國家、省級農產品質量追溯公共服務平臺的內容,鼓勵和引導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合作社等生產經營主體進入國家、省級農產品質量追溯公共服務平臺,或者自建質量追溯平臺,推動實現食用農產品源頭可追溯、流向可追蹤、信息可查詢、責任可追究。
此外,要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並將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餐飲配送要包裝嚴密加貼封簽
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
學校(含托幼機構)和養老機構應當建立穩定的食材供應渠道和追溯記錄,保證購進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推行『明廚亮灶』,接受監督,保障用餐安全。學校(含托幼機構)和養老機構食堂,每餐食品成品應按相關要求留樣,並保存記錄。
餐飲配送(含從事網絡訂餐配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盛放食品的容器、餐飲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清潔、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和相關要求;送餐包、箱等配送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並定期清潔、消毒;送餐時應當有防止灰塵、雨水、蚊蠅等污染食品的措施;配送高危易腐食品應當冷藏配送,並與熱食類食品分開存放盛放;容器和包裝應當嚴密,通過加貼封簽或者其他方式,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在容器、包裝或者隨附單據上,標注制作時間、保質期或者食用時間提示、經營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
從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
應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或核准證
從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或核准證,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提供入網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核准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
發生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社會關注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約談其法定代表人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可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發生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社會關注的;生產經營過程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未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認為需要采取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決定采取責任約談的,應當提前兩日通知到被約談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責任約談或未按照約談要求整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將其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油脂為原料加工食品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或用其處理食品的;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生產本省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的。
入網食品經營者未公示相關信息
逾期不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入網食品經營者、自建網站食品經營者、自動售貨設備食品經營者未公示相關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從事入網餐飲服務不具有實體經營門店,或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未達到實體經營門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標准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不具有實體門店,或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未達到實體經營門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標准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兩千元的,並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兩千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被吊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食品小經營核准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公示食品生產經營工作。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核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