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7日訊 (記者 唐繼厚)7月15日,一女子帶著錦旗來到佳木斯市司法局,以此來感謝法律援助中心助其打贏官司,並獲得相應賠償款。
2018年5月10日,馬艷受僱於朱某在建三江前進農場從事插秧工作,在工作過程中,因朱某提供的插秧機傳動軸缺少防護罩,導致馬艷的胳膊被絞到傳動軸中。馬艷立即到佳木斯市骨科醫院進行治療。在馬艷住院期間,朱某僅支付了醫藥費。事後,馬艷找到朱某協商損害賠償無果,便來到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援助律師李柏玉為受援人馬艷起草了起訴狀並到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後,因無法找到朱某,一直未能對其送達起訴狀。律師李柏玉與執行員一起去到當地尋找。在與法院的配合下,經過3次送達,終於找到朱某,將起訴狀送達到朱某處。
開庭審理前,律師李柏玉為受援人馬艷申請了傷殘等級司法鑒定。經過佳木斯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原告右前臂損傷與本次外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目前右手肌癱與本次外傷存在大部分因果關系;傷殘鑒定為8級;誤工期限傷後300日,護理期限為傷後60日;原告戶籍性質為農業;鑒定費3000元。
該案件經過三次審理,法院最終認定:馬艷未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應該承擔部分過錯責任;朱某作為僱主,是馬艷勞務活動的受益者,未給予馬艷足夠的勞動安全保障,且在提供勞動工具時未對勞動工具的使用盡到合理的告知義務從而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故對馬艷損傷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朱某承擔70%,馬艷承擔30%的過錯比例,判決朱某賠償馬艷醫療費、復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91530.14元,扣除朱某墊付的醫藥費,朱某再支付馬艷69245.06元。
收到判決後,朱某履行了相應的損害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