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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還酒駕 哈爾濱一男子被判拘役四個月罰八千元
2019-08-15 13:43:57 來源:東北網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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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8月15日訊(記者 佘雨桐)15日,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三起危險駕駛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唐某某危險駕駛一案

  2019年2月14日20時35分許,被告人唐某某酒後駕駛別克牌小型轎車,在通過城雞線60公裡230米鐵路道口時被公安機關查獲。2019年2月15日經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案發時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62.3903毫克/100毫昇,屬醉酒駕駛。

  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案發時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昇以上,應當從重處罰。鑒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二被告人徐某危險駕駛一案

  2017年11月30日19時40分,被告人徐某飲酒後駕駛紅灰色奇瑞牌出租車,拉載乘客到達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大慶西站二樓落客平臺時,被值勤公安民警攔停檢查。現場經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顯示徐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隨後公安民警將徐某帶至大慶市第四醫院提取血樣,經黑龍江安通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5.45毫克/100毫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歸案後,徐某對自己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查,案發時徐某無機動車駕駛資格。

  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此次又醉酒無證駕駛營運機動車拉載乘客,依法從重處罰。綜合全部犯罪情節,對徐某應從重處罰,但可適當減小從重幅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三被告人時某危險駕駛一案

  2018年11月22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時某在未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酒後駕駛灰色豐田牌小型轎車,行經哈爾濱西站落客平臺橋下時被正在執勤的公安人員當場查獲。經鑒定,時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3.97毫克/100毫昇,是醉酒駕駛機動車。

  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時某在未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無證酒後駕駛機動車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時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