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6日訊(記者 劉嘉)26日,記者從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獲悉,哈爾濱市南崗區一男子因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廢棄的鉛蓄電池)經營,被沒收違法所得30568元,罰款7.6萬元。
記者了解到,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今年對家住南崗區的常姓男子進行調查,發現該男子於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廢棄的鉛蓄電池)經營活動,違法所得30568元。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黑龍江佳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報告書》等證據為憑。據悉,該男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叢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日前,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以《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該男子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但該男子逾期未提出聽證,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一款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按照『黑龍江行政處罰裁最權輔助決策系統』裁量結果,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其處以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0568元,罰款7.6萬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