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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釣者誤觸高壓線 魚塘經營者擔責40%
2019-09-06 21:09: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朱濤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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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9月6日訊(那娜 記者 佘雨桐)雞西一位村民在一家魚塘垂釣時,不慎觸電倒地。事後,該村民一紙訴狀將魚塘、供電公司、村委會告上了法院。近日,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被告魚塘經營者孫某、供電公司、村委會按40%、20%、10%比例承擔責任,原告劉某負擔30%責任。

  被高壓線電擊男子告三方

  家住滴道區雞場村的村民劉某,在滴道河鄉團山子村孫某經營的魚塘垂釣時,不慎將魚竿和魚塘上空的高壓線碰觸後擊傷,隨即被送往雞西市雞礦醫院住院,1天後,因傷情嚴重轉院至哈爾濱第五醫院住院治療。劉某因賠償問題多次溝通未果,一紙訴狀將魚塘經營者孫某、雞西市某售電有限責任公司、滴道河鄉團山子村村民委員會告上法院。

  劉某認為,孫某作為魚塘管理人,在高壓線下對外開放魚池,沒有盡到提示、告知、管理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售電公司作為高壓線的所有人,雖然對自己的傷害沒有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共賠付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合計86399元。

  三方各執己見究竟孰是孰非

  被告孫某辯稱,自己沒有讓劉某到自己房前的不對外經營的魚塘釣魚,而且劉某並不是在魚塘邊行走,是在菜地內行走觸電,另外魚塘邊及房屋牆上設了警示標志,所以原告劉某是由於自身過錯造成傷害的,不應對劉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某售電公司認為,本公司所架設的35kv高壓線於1981年設計完畢,完全符合國家規定標准,不存在技術違規操作問題,劉某是在孫某非法經營的魚塘邊沒有人行道的菜地裡,雙手舉著7.2米長的魚竿強行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作為40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劉某應該充分認識到高度危險性,因此損失應自負。同時,孫某經營的魚塘未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無證無照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滴道河鄉團山子村辯稱,孫某是繼承他父親1979年開發的魚塘,土地歸滴道河鄉團山子村所有,先有土地和魚池,某售電部門與村裡未簽訂任何協議建高壓線及塔座,另外,40年了,電力部門線路巡視期間並沒有說在高壓線下不可以建魚池,也沒有對村委會和承包人孫某進行個人提示或書面告知,不可以在高壓線下建魚池,以免發生危害人員傷亡或造成事故,觸電是由電力部門巡視巡查不到位造成的,魚池是承包農戶個人管理,發生該事故與村委會沒有任何關系,故不同意賠償原告劉某損失。

  滴道區法院於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辦案法官夏世清經過審理認為,原告劉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高壓線垂釣的危險,但其疏忽大意而致危險發生,自身存在過失,可以減輕三被告的責任。

  被告孫某未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無任何證照經營魚塘,在原告到其門前有高壓線的魚池釣魚時,沒有做到完全的安全管理義務責任,故其對原告損害後果應負一定責任。

  被告某售電公司作為高壓線所有人,沒有對滴道河鄉團山子村和承包人孫某個人盡到高壓線下的魚池禁止釣魚提示、告知、管理義務,其疏於管理,故其對原告損害後果應負一定責任。

  被告滴道河鄉團山子村將其村高壓線下的魚池承包給被告孫某收取承包費,對承包人孫某房前高壓線下的魚池沒有盡到提示、告知、管理禁止釣魚義務,故其對原告損害後果也應負一定責任。

  最終滴道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孫某、雞西某售電有限責任公司、雞西市滴道區滴道河鄉團山子村村民委員會按40%、20%、10%比例承擔責任,原告劉某負擔30%責任。至此,案件經過上訴期已經生效,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