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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機票被拒 大慶一男子忘記還債遭民航『限飛』
2019-11-14 09:03:59 來源:大慶晚報  作者: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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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11月14日訊 不得坐飛機,不能在星級酒店、夜總會等場所高消費……最近,『限制消費令』成了人們議論的熱門話題,很多人似乎覺得此事離自己很遙遠,跟自己沒多大關系,可事實上並非如此。

  近日,市民宋先生(化名)無奈地向本報求助,他著急外出辦事,結果在購買飛機票過程中遭遇了尷尬,在輸入個人信息後,電腦屏幕上卻顯示被限制購買機票。

  當時,宋先生十分納悶,他覺得一向老實守法的自己,怎麼就被限制乘坐飛機了,會不會是相關部門搞錯了?

  11月11日,晚報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結果出人意料……

  莫名其妙

  出門購買機票遭拒

  『前幾天,我著急出門辦事,本打算乘坐飛機,直接從薩爾圖機場出發,既方便又節省時間,可在購買機票時卻遭拒,顯示被政府機關列入失信人員。』宋先生無奈地說。

  對此,宋先生十分納悶,因為在他的記憶裡,自己並沒有欠別人錢,也沒有辦理過信用卡,更別提信用卡拖欠了。

  無法乘機,導致宋先生只能改乘高鐵出發,當初所有的計劃也都被改變了。

  交談中,宋先生顯得很是疑惑,他打算從外地返回大慶後,繼續查詢此事,因為他不可能以後不出門了。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的被列入失信人員,他並不清楚。

  『發現這件事後,我就到公安機關進行了諮詢,對方表示,該事不是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所以該到哪裡諮詢成了難題。』宋先生和晚報記者說。

  那麼,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難道是信息錄入出現了差錯?

  查明真相

  原是被『限制消費』

  為了一探究竟,晚報記者諮詢了相關部門,並根據宋先生提供的全名和身份證號,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進行了檢索。

  查詢結果明明白白,宋先生的確被列入了『限制消費人員』名錄。

  原因是早在2016年,宋先生涉及立案申請執行罰金一案,因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乾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宋先生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

  獲知查詢結果後,晚報記者與宋先生取得了聯系,並提到了相關內容,他這纔想起來,幾年前的確有此事,但由於時間較長,他已經忘記了,且並不知道自己被『限制消費』了。

  宋先生表示,從外地返回大慶後,會積極處理此事。

  法律解讀

   『限制消費』是咋回事

  『限制消費令』是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采取的『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減損。

  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

  由於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發現違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

  『限制消費令』的范圍都有哪些?包括:(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如受限制人因生活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聞鏈接:對錄入信息有異議

  可向法院申請更正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促進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執行案件信息,充分發揮執行案件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社會經濟活動的服務作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從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會開通『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社會各界通過該平臺,可查詢全國法院(不包括軍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後新收及此前未結的執行實施案件的被執行人信息。

  被執行人信息由執行法院錄入和審核,若有關當事人對相關信息內容有異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信息異議處理的若乾規定》,向執行法院書面申請更正。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