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4日訊(記者 葛金鑫) 4日,記者從雞西市宣傳部獲悉,為依法嚴厲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確保疫情防控期間全市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相關法律、法規,雞西市公安局發布關於維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的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發布後,從重點疫區返回雞西市人員及與其接觸者,尚未在社區登記備案的,須向所在社區(村委會)登記報告。對隱瞞不報、拒不配合的或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的,造成後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從重點疫區返回雞西市人員及與其接觸者,未按規定在家進行自我隔離、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癥狀不按照要求主動報告或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故意或過失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拒不聽從工作人員勸阻或無視政府相關部門的有關提示,拒不佩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的,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疫情防控任務車輛、工作人員通行的,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及偽劣的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對以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區、縣(市)實行交通管制措施的,對違反交通管制規定的,將依法嚴厲處罰。
防控疫情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公安機關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