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出臺解讀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時鵬遠
2月18日,省人大常委會專門加開第十七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緊急立法
依法科學有序防控疫情
省人大常委會作出這個《決定》非常及時、非常必要。當前,我省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決定》是省人大常委會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支持和保障政府依法防控疫情的實際行動,是一項防控急需、應勢而生的緊急立法。
《決定》參考外省(市)人大常委會的作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疫情防控實際,針對有的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沒有上位法依據、有的超出法律范圍、有的主體不適格等問題,《決定》給予了進一步明晰。
《決定》出臺後,有利於運用法治力量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避免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個別措施法律法規依據不足,可能出現的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引發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情況。
堅持問題導向
為政府嚴格防控劃出『紅線』
《決定》是省人大常委會在特殊時期、針對特殊事項作出的,突出了以問題為導向的顯著特征。
《決定》共12條,明確了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總要求,規范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職責;明確了各級政府屬地責任,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可以依法采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明確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主體責任,以及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義務;明確了疫情報告制度,規范了媒體疫情防控宣傳行為;明確了疫情防控獎懲措施;明確了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工作監督,加強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等內容。
鑒於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為各級政府實施『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保障,並同時劃出『紅線』。《決定》突出了依法防控、管用有效的特點。《決定》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可采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規定采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要保證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剛性需求,並對未經批准擅自采取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這些內容凸顯地方立法特色,成為《決定》中的一大『亮點』。這也是根據我省實際作出的創設性規定。
為避免因簡單粗暴的硬性應急管理措施引發糾紛,《決定》規定,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采取設卡攔截、斷路堵路、阻斷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采取封門、焊接出入口、堆放物料等硬性隔離措施封閉村莊、小區等場所;除依法應當采取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措施的人員以外,不得限制其他已采取防護措施並配合臨檢工作的業主或者租戶返家。
《決定》還提出,省、市(地)、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在公布疫情信息工作中,依法依規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
嚴格履行屬地責任做好科學有效防控
為進一步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決定》提出疫情防控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決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准施策的總要求,按照依法依規、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
為科學有效防控,《決定》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提出建立健全省、市(地)、縣(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村)等防護網絡,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做好疫情監測、地毯式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輸出、防擴散。
《決定》規定,疫情防控要以縣域為單元,確定不同縣域風險等級,分區分級制定差異化防控策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疫情防控協同機制。新區、自貿區(黑龍江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統一部署,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堅決做到應收盡收、應治盡治。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隔離留觀場所等重點區域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維護醫療、隔離留觀秩序,對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實行定點治療,中西醫結合治療,對危重病人實行『一人一策』的治療方案。
為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決定》還明確了對疫情防控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捐贈等內容,對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的津貼、補貼;對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補助、撫恤。
形成防控工作合力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工作是當前國家和全社會最重要的一項工作。疫情防控涉及方方面面,最根本的目的是凝聚全社會力量,形成強大的疫情防控工作合力。《決定》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可以依法采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如發布疫情防控通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實施交通管制,臨時征用場地,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但同時從依法防控的角度,規定政府采取的臨時性應急措施應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司法行政部門對疫情防控相關政策要加強合法性審查,以確保采取的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相關政策保持一致。
對個人而言,《決定》要求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了解疫情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和聚集活動;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覺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不得歧視、侮辱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不得懸掛、刊播帶有暴力、歧視性質的防疫標語。
《決定》對疫情防控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強化。明確指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告、通告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確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將其失信信息納入誠信檔案,並依法采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等懲戒措施。
《決定》要求充分發揮人大監督和司法保障功能。《決定》明確省人大常委會和各市(地)、縣(區)人大常委會(工委)必要時通過法定監督方式,依法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和疫情防控工作的監督。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提昇人民群眾防控意識。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征求和采納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依法嚴懲各類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妥善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行政爭議,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