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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曝光3起典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2020-06-15 09:50:00 來源:哈爾濱市應急管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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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2019年,哈爾濱市香坊區、南崗區、平房區發生了3起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後,哈爾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事故進行了調查處理,對事故中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追究相關責任。為汲取教訓,舉一反三,有效防范和遏制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現對3起事故調查處理情況進行集中曝光。

  一、江蘇臥牛山保溫防水技術有限公司『6.16高處墜落事故

  2019年6月16日11時30分,香坊區香福路某樓盤首期16號樓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經濟損失約150萬元。

  經調查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人張秋雲安全意識淡薄,沒系安全帶在16層硬防護通道處進行清理垃圾作業,不慎從被雜物覆蓋缺損跳板處踩空墜落到1樓地面,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暴露出涉事企業和當事人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未能及時發現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的安全隱患,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二是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制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存在的隱患沒有及時發現和整改。三是安全教育不到位,沒有進行系統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致使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自我防護能力不強。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1、江蘇臥牛山保溫防水技術有限公司,沒有及時制止工人違章作業的行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議對江蘇臥牛山保溫防水技術有限公司處以貳拾壹萬元的處罰。

  2、哈爾濱市祥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樓體保溫工程項目直接發包給江蘇臥牛山保溫防水技術有限公司,違反了《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議由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3、張秋雲,江蘇臥牛山保溫防水技術有限公司力工。安全意識淡薄,自我防護能力差,在沒有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違規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的發生,鑒於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求其刑事責任。

  4、王朋朋,江蘇臥牛山保溫防水技術有限公司項目安全員。作為項目安全員,履行安全職責不到位,對工地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存在的隱患沒能及時發現和整改,在此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對其處以伍仟元罰款的處罰。

  5、劉丕潤,江蘇臥牛山保溫防水技術有限公司項目經理。作為工程項目負責人,督促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沒能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在此事故中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處以伍仟元罰款的處罰。

  6、王燕華,黑龍江省海順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總包單位安全員。沒有盡到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檢查不夠,未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建議對其處以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7、姜紹奎,廣州市恆合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作為發包方委托安全管理單位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職責,沒有審批施工方案,督促監督檢查不夠,建議對其處以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8、韓玉峰,哈爾濱市祥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土建工程師。作為發包方現場安全管理負責人,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職責,沒有盡到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督促監督檢查不夠,建議對其處以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9、劉志榮,江蘇臥牛山保溫防水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能有效的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力,在此事故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處一年年收入30%(60000×30%=18000元)的處罰。

  小結: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這些規定就是要扭轉安全管理部門單兵作戰的被動格局,開創各司其責,齊抓共管的新局面,就建築施工安全而言,落實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安全責任,各司其責,齊抓共管是控制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根本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就規定了建設工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2003年《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對各級部門和建設工程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做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二、河北康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7.25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7月25日15時20分,位於南崗學府路109號哈藥集團制藥總廠116車間6號爐除塵器中步道入口處,發生一起高處墜落造成1人窒息死亡事故。

  經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鐵重在進入116車間6號爐除塵器2號檢查口塵中步道時,剛跨過門坎處,不慎從高處墜落至除塵器下部灰倉,窒息死亡。

  事故暴露出該企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河北康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進入現場查看需要檢修的除塵器設備時,沒有識別進入塵中步道的風險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在沒有采取安全設施的情況下進入除塵器檢修口內部的塵中步道,從高處墜落至除塵器下部灰倉, 造成窒息事故。二是河北康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員工的安全意識差。三是哈藥集團制藥總廠對外來進場檢查人員監督管理不到位。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單位河北康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

  1、河北康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未認真排查安全隱患,在未識別、未排除危險的情況下,查看需要檢修除塵器部位,在此起事故中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處以人民幣貳拾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河北康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盛棟授權的委托人蘇秀智(副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對外出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此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建議處以下一年收入人民幣伍萬元的百分之三十,計壹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3、河北康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經理張楠楠,對安全生產重視不夠,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嚴,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並制止作業人員冒險作業,在此事故中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處以人民幣貳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小結:企業規章制度,是加強企業管理,實現規范化運作,維護生產秩序,促進生產經營活動有序有效開展的根本保障。《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就規定了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此起事故的原因來看,就是規章制度出現了問題。一是制度空白,企業員工和外來人員無章可循,不知做什麼,怎麼做;二是制度缺陷,內容不完善,沒有對外來人員進入危險場所的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制度執行不到位,有了制度不去落實,也就沒有了成效。一個現代化的企業不但要建立安全生產制度,還要健全制度,若在制度中規定負責接待的部門要指派專人帶領外來人員進入重點部位和危險場所,那麼,這起事故就可能避免。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是控制和減少事故發生的根本措施。

  三、哈爾濱旺族秀服飾有限公司『8.1觸電事故

  2019年8月1日0時10分,在位於南崗區紅旗大街301號紅博會展購物廣場金座27廳內,哈爾濱旺族秀服飾有限公司僱傭的人員在對商鋪進行拆遷裝修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觸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0餘萬元。

  經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崔長生及拆遷隊人員盲目作業,未對商鋪拆遷中裸露的電線進行帶電檢測,電線與拆除放在地面的輕鋼龍骨相連導致輕鋼龍骨帶電,旺族秀服飾將燈箱照明電路火線接入主回路,將分控燈箱照明的開關安裝在零線上,導致在燈箱開關斷閘、燈箱照明燈不亮的情況下,燈箱照明燈的電線仍然帶電,使拆遷人員在未發現斷閘的電線仍然帶電的情況下作業,武忠斌踩踏碰觸到帶電的輕鋼龍骨後觸電身亡。

  事故暴露出商場企業及店鋪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旺族秀服飾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拆遷作業方案,未在開關面板上張貼標志標識,未對拆遷隊拆遷作業過程進行管理。二是旺族秀服飾均未對進場拆遷的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及教育培訓。三是紅博商場安全失管,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未對商場內外來拆遷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培訓,未發現拆遷作業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企業和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1、哈爾濱旺族秀服飾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未對拆遷作業過程進行管理,未對拆遷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未對電氣電路張貼標識,將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自然人崔長生,違反了《安全生產法》,建議給予貳拾伍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武忠斌,小崔商業拆遷隊工人,在商鋪拆遷作業過程中,盲目作業,未發現裸露電線存在的風險,未對裸露的電線進行處理,因其在事故中已經死亡,不追求其責任。

  3、崔長生,小崔商業拆遷隊負責人,在對商鋪進行拆遷作業過程中,未對裸露的電線進行檢測,未對拆遷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交底,建議給予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白立英,旺族秀服飾法人,負責該公司日常全面管理工作,其作為該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議給予壹萬捌仟元(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罰款的行政處罰。

  5、易鴻飛,紅博會展總經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完善,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導致紅博會展安全工作管理混亂。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建議給予壹萬柒仟壹佰元(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罰款的行政處罰。

  小結:從哈爾濱市近20年生產安全事故來看,觸電事故的總佔比已經超過了10%,就用電而言,我國大約每用電1-2億度即死亡一人,而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每用電30-40億度纔死亡一人,我國電氣火災大約已經超過火災總數的20%,我國現階段安全用電水平之低令人震驚。

  安全用電的基本要求:一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加強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為突破口,從學前教育、學校教育、入職教育入手,把電具有的『看不見、摸不著、嗅不到、粘上死、摸上亡』的抽象特征,變為人們直接的感受和正確的認知;二是研發新的安全技術方法,實現用電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即用電設備、設施正常運行時出現的異常故障,或操作失誤時,設備設施本身固有的條件仍然可以保證人身安全;三是安全用電必須思想、措施、組織上落實。『三違』是造成觸電事故的主要原因,只要思想重視,主動采取防范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措施落實就是要堅決貫徹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將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到位,執行到位。

責任編輯:郭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