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3日訊(記者 佘雨桐)酒館廚師酒醉,又是扔啤酒瓶子又是砸玻璃,還持刀揚言要砍死當天一起喝酒的幾人,後經民警制服隔天早上纔酒醒。近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被告人紀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紀某是虎林鎮某小酒館後廚廚師。2019年7月2日20時許,因店裡沒有什麼生意,紀某與老板路某及路某的朋友張某、李某在店內一雅間內喝酒。三杯小燒、兩瓶啤酒下肚,紀某不勝酒力。因後廚日常管理問題,紀某與路某發生口角,用手、啤酒瓶子和盤子擊打路某頭部,張某前來拉架,也被紀某擊打中頭部,隨後紀某又將雅間玻璃砸碎。其他三人好不容易將身材高大的紀某推出房間,不料紀某又抄起菜刀,不斷向雅間的木門砍去,並揚言要砍死路某。路某、張某、李某又急又怕,只好報警求助。21時許,派出所民警劉某、孫某、何某趕到現場。酩酊大醉的紀某在酒館大廳內聽到身後有聲音,右手持刀轉身上前,用左手掐住民警劉某的脖子,後被其他民警制服。次日上午9時,在醫院護士給紀某拔針時紀某纔醒酒。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酒後借故生非,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案發後,被告人紀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與被害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綜上考慮對被告人紀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據紀某自述,自己平時就能喝一杯白酒,當天喝完三杯小燒、兩瓶啤酒以後已經失去意識,自己說過什麼、做過什麼、怎麼到的派出所都不記得了。看到監控錄像中手持菜刀的自己不禁十分後悔,並向老板路某、張某及出警的警察表示道歉,願意為自己所犯的錯誤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旦酒後觸犯了刑法,『酒後失控』『酒後失憶』都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和理由,紀某為此已得到了慘痛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