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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沒拴繩被車軋死主人索賠6000元 律師分析:犬主至少負有大部分責任
2020-09-24 10:20:36 來源:生活報  作者:王宇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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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生活報9月24日訊 22日,哈市王女士向生活報反映,當天早上,她的丈夫田先生駕車拉著她從南崗區北航街72號地震局家屬樓去上班途中,在院內軋 死一只突然竄出的小寵物狗。事發後,田先生表示,可以賠償狗主人幾百元作為補償,但狗主人要求賠償6000元。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王女士選擇報警。這種 情況,雙方責任該如何認定?22日、23日連續兩天,記者對此事進行了采訪。

小區院內軋死 寵物狗狗主人索賠6000元

22日上午,記者來到哈市南崗區北航街72號院內,田先生在事發現場講了當時的情況:『今天早上6點半左右,我上班從這兒路過。旁邊草坪上有三只小狗在 玩,玩完又跑到人行道上玩,一只小黑狗直接就跳到小區路上,我剎車就剎不住了,車把狗給軋死了,然後我就把車停到路邊了。當時遛狗的人在相距大約100米 的地方站著,狗沒拴繩。』

記者向田先生了解到,事發後,他表示可以對狗主人給予一定的賠償:『我說給三五百的,他說買狗時候開的發票就是6000元。我說6000元承受不了,對方 說承受不了那就報警吧。然後我們就報警,交警了解情況後,讓我們都回來准備材料。他說狗證在他岳父那兒,在保險櫃裡鎖著,他岳父沒在家。說有飛機票能證明 他岳父走了。』

次日狗主人未現身 監控未調出 責任暫無法認定

記者了解到,由於當天雙方未能出示有效材料,交警部門和雙方約定,23日9時,雙方帶好相關證件證明到哈西交警指揮中心進行責任認定以及後續處理。

23日9時,記者一行趕到哈西交警指揮中心,見到了田先生和王女士,但並未見到狗主人。臨近中午,狗主人也未如約出現。記者向辦案民警了解到,22日,民 警要求雙方互留聯系方式即可,但只有狗主人拍下了田先生的駕照,但卻未留自己的聯系方式。而且,狗主人在交警部門也未留下聯系方式和姓名。

23日11時許,記者與辦案民警及肇事方前往事發現場調取當日監控視頻。據了解,由於該處是地震局家屬樓,所以調取監控需要到地震局保安部門。但地震局保安部門告知:『監控管理人員不在。』其他管理者告訴民警,第二天8點再來。

由於狗主人沒有出現,未提供狗證等材料,且監控未調出,交警部門當天也無法對這起事故進行責任認定。

律師:寵物狗沒拴繩主人至少負有大部分責任

關於小區內私家車軋死寵物狗如何處理,『這類案件並不常見,因為很多時候雙方都會自行解決,不會到交警部門。發生在小區內部也不算交通事故,只能參照地下停車場這些封閉區域,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進行處理。』一名交警告訴記者。

就此事件,記者向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詹志堅了解到,此事故中,無論狗有證、無證,寵物犬飼養人如果沒拴繩,至少都負有大部分責任:『如果狗沒 拴繩,由此導致的事故,狗主人負有大部分責任。與此同時,作為駕駛人,如果認定瞭望不夠,也有一定責任;但如果駕駛人是正常行駛,狗突然出現,緊急剎車後 狗死亡,這是無法預見的,主觀上無過錯,駕駛人不承擔賠償。』

相關法規分析

據相關交警部門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總原則,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 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對於『車撞狗』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就是要分析車輛駕駛人與狗主人的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作用或過錯的嚴重程 度。對於『車撞狗』事故責任劃分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認定各方的責任,如果車輛正常行駛、無違法行為和過錯,狗未用束犬鏈牽領的,可認定狗主人全責;如果 車輛駕駛人或者乘車人有違法行為或者過錯的,據車輛駕駛人、乘車人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各方責任。

《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犬只外出活動時,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或者攜帶,並遵守下列規定:為犬只掛犬牌;用犬繩牽領犬 只,犬繩長度不得超過2米;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續吠叫或者在人員聚集處追逐嬉鬧;及時清理犬只的排泄物。』此外,第三十九條規定:『養犬人未遵守犬 只外出規定,致使犬只因交通事故傷亡的,由養犬人自行承擔損失。』

同類案例鏈接

●2020年7月23日,四川鹽亭縣的王某駕駛小轎車,撞上劉某飼養的一只白色比熊。7月24日,小狗因搶救無效死亡。劉某和王某在交警隊的協助下進行了 多次調解,但一直沒能達成一致。後劉某起訴。『他對事故賠償置之不理,且言語惡劣,我女友因此也受到了嚴重心理創傷,導致精神失常,現還在醫院住院。』劉 某在起訴書中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賠償自己小狗醫療費、購買費等合計8000餘元。最終,法院判定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寵物狗醫療費賠償款1500元。

●江蘇蘇州張家港錢先生在開車時,一條金毛犬突然從馬路旁衝出來,錢先生躲避不及,狗被撞飛,最終因傷勢過重死亡。與此同時,錢先生的寶馬車也損壞嚴重, 經過維修方估價,各項損失總計在7萬元左右。交警調查得知,當時王某帶著金毛犬在馬路附近的一處公園玩耍,寵物狗一直沒有拴繩,竄到了機動車道內,撞上了 錢先生駕駛的汽車。最終,警方判定狗主人王某負全責,王某要賠付7萬元的車輛維修費用。

●2020年2月,南京的王小明(化名)駕車回家,經過一個十字路口時與突然衝出的一條沒拴繩的狗發生了碰撞。事故造成小轎車損壞,狗當場死亡。經交警部 門認定,王小明無責任,狗主人周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小明遂向周華索要4440元車輛維修費,雙方商討無果,王小明將周華訴至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最 終,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 權責任。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周華未對其飼養的狗采取拴繩措施,導致狗在馬路中間亂竄,原告王小明駕駛機動車避讓不及撞到狗致狗死亡、其駕駛的車輛損 壞,故周華作為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王小明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