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3日訊 十多年前,全國保持『打黑除惡』專項斗爭高壓態勢,一批批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團伙紛紛落網,『黑惡勢力』持刀棒甚至槍支打打殺殺,動輒造成人命慘案。如今,『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風起雲湧,『黑惡勢力』的暴力手段也由『硬暴力』向『軟暴力』轉變,甚至全部采用『軟暴力』實施犯罪。在陽明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等47人分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陽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案中, 『軟暴力』尤為明顯。
【案情簡介】『軟暴力』致人嚴重『內傷』
該組織將成立的公司分為風控組、業務組、合同組、外訪催收組和會計五組,由外訪催收組專門負責暴力催收工作。催收時,為獲取非法利益,由組長安排多名催收人員統一著裝,顯露紋身實施上述『軟暴力』行為,使他人產生恐懼。最終該組織以暴力犯罪為依靠,形成22名成員組成的黑社會性質組織,45名成員參加的『套路貸』犯罪集團,大肆侵佔個人財產,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致使絕大多數受害群眾在遭受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多名受害人遠走他鄉,打工還債,兩名受害人被迫成為本案被告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及財產權利,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和群眾生活秩序,嚴重乾擾了金融秩序,影響極其惡劣。
陽明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等22名被告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張某是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被告人張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九年不等。一審宣判後,張某等24人分別以『非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原判決量刑過重』等理由提出上訴,本案現在二審審理期間。
【司法意義】『軟暴力』也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
本案中爭論的焦點為如何采用『軟暴力』手段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根據《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乾問題的意見》規定,『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本案中,涉案組織主要采取擾亂借款人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軟暴力』手段,表現為對借款人語言威脅、扣押財物、到單位滋擾、強行換鎖入戶佔房、威脅被害人家屬、借款人住處砸玻璃、向家中扔臭豆腐、封堵鎖眼、用斧子砍門、在房門、走廊、電梯等處用自噴漆噴涂、強行換鎖進入並錄制視頻。
在當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軟暴力』可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基礎性手段,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不必以暴力性手段為基礎,更不需要以暴力隨時付諸實施為條件。本案中的『軟暴力』充分體現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也體現了『軟暴力』行為引發的危害特征,在司法實踐中,應該結合組織特征、經濟特征、危害特征,依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