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決定
(2020年10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發揮公共法律服務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基礎性、服務性、保障性作用,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依據有關政策規定,作出以下決定:
- 公共法律服務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堅持改革創新、統籌協調。
二、公共法律服務是政府公共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主要包括法治宣傳教育、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法律顧問、調解、仲裁、司法鑒定、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等方面。
三、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由司法行政部門牽頭,充分發揮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農業農村、信訪等部門職能作用,在規劃編制、政策銜接、標准制定實施、服務運行、財政保障等方面加強整體設計、協調推進。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規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主要責任指標考評體系,列入為民辦實事項目。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服務站、服務室等實體平臺和熱線、網絡平臺建設納入全省重大建設項目。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
(一)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市、縣、鄉、村四級實體平臺建設。加強以司法所為依托的鄉鎮和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規范化建設,配備獨立的辦公用房、業務場所和不少於三名的工作人員,轄區人口較多的鄉鎮和街道,可以適當增加工作人員;
(二)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建設。統籌建設和集中運營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實現與12345政務服務、12368訴訟服務、12309檢察服務等公共服務熱線平臺聯動;
(三)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和信息化建設。將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納入一體化政務平臺統籌建設,實現與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和其他省級公共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法治宣傳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村(居)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法律風險評估、法律問題專家論證、法治人纔培養、法律服務志願者招募以及仲裁、公證參與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等政府購買力度,並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負責統籌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服務資源,依托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免費服務;
(二)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司法鑒定、法律顧問等有償服務;
(三)具備條件的,提供仲裁、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所遠程視頻探視等拓展服務。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需要,將下列事項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保障:
(一)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村(居)法律顧問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經費;
(二)廣場、公園等法治文化宣傳陣地和青少年學生法治教育基地建設經費;
(三)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駐場法律服務人員補貼費用;
(四)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公共法律服務自助終端、移動端和APP等建設運營的專項經費保障。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機制,將涉及省人民政府支持的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等必要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統籌保障,統籌利用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等資金渠道,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經費保障,並對欠發達地區予以傾斜。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需要,落實下列補貼經費:
(一)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專職人民調解員聘用等人民調解補貼經費;
(二)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值班等法律援助補貼經費;
(三)村(居)法律顧問服務、律師駐點服務等律師服務所必需的補貼經費;
(四)司法鑒定必需的工作經費。
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信訪部門應當針對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申訴和再審律師代理、公證參與司法輔助、司法鑒定管理與辦案銜接、律師參與信訪等工作,在業務銜接、場所提供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
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民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和資源優勢,在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建設、發展規劃、業務協同、人纔培養、隊伍建設等方面為公共法律服務提供支持保障。
十二、公共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發揮各自服務優勢,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專業化:
(一)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各級政府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優化法律顧問隊伍,培養壯大擅長處理維護特殊群體合法權益及化解相關社會矛盾的公益律師隊伍;
(二)拓寬公證服務范圍,進一步發揮公證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職能作用,推動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和行政執法事務;
(三)擴大法律援助范圍,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將法律援助覆蓋人群擴展至低收入人群。優先向殘疾人、農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軍人軍屬等特殊群體提供法律援助;
(四)強化司法鑒定執業監管,司法鑒定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把握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准入標准,健全淘汰退出機制,對違規、違法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法取消從業資質,加強對鑒定能力和鑒定質量的監督;
(五)提昇仲裁國際競爭力,仲裁機構應當提高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和重大戰略發展的能力,打造具有高度公信力、競爭力的東北亞區域仲裁中心;
(六)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等應當有機銜接、協調聯動、優勢互補。
十三、鼓勵各類社會主體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實現公共法律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一)發揮法學會及律師協會、公證協會、司法鑒定協會等行業組織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的職能作用;
(二)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人民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三)鼓勵和支持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法學專業的教師、學生、研究人員擔任法律服務志願者;
(四)鼓勵和支持通過慈善捐贈、依法設立公益基金會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務領域,保障公共法律服務常態化和可持續發展;
(五)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利用自身資源提供無償公共法律服務。
十四、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五、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牟取不正當利益、欺騙誤導法律服務對象等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並向社會公告。
十六、對未正確履行公共法律服務職責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十七、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多種監督方式,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監督。
十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