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7日訊 買房、買車、吃飯、住店……日常生活消費中,我們會遇到各式各樣的格式合同。面對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消費者很容易因為沒看清,而掉入『霸王條款』的陷阱。一旦出現糾紛,商家往往以消費者簽字為由,撇清責任。
《民法典》新規,賦予了消費者在訴訟中對『霸王條款』直接說『不』的權利。
一起來聽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怎麼說。
沒細看合同退費受阻
市民裘女士打算報一個為期12周、每周3課時的健身課。試課之後,裘女士發現教練課堂效果很好,當場就簽了合同,交了費用。
可是,上了不到一個月的課,裘女士發現教練經常找人代課,上課時間也隨意更改,鍛煉效果很是一般。
裘女士打算跟這家健身機構協商退課,可該機構拿出了雙方簽訂的合同,其中寫著:正式上課後退費,只能退費60%;上課一周後,費用一律不退。
裘女士想起,當初簽合同時,工作人員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合同,並表示『肯定不會坑你』,裘女士也就簽了,並沒有留意到這一內容。『如果當時看到這樣的退款規定,肯定會考慮要不要報名。』裘女士說。
條款提供方有說明義務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周廣彬說,《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說明義務,並明確了違反該義務的法律效果。
格式條款是優勢一方當事人單方提供的,並沒有經過與相對方的充分協商。本條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為格式條款未與相對方進行實際磋商,相對方對條款的內容並不充分了解,對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不一定能注意到。即使注意到了,也不一定真正理解。
為了讓相對人能夠充分注意並理解格式條款的內容,從而對合同訂立的效果作出合理的判斷,本條規定了格式條款提供方,對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
可主張退回其餘課時費
周廣彬表示,依照本條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還要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解釋,使相對方真正理解該條款的含義。
本案中,裘女士與健身機構所簽訂的合同,系健身機構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裘女士協商的格式合同。
其中,合同上載明『正式上課後退費,只能退費60%;上課一周後費用一律不退』屬於健身機構免除或者減輕自己責任的條款,健身機構應當采用合理的方式,使相對方充分注意。
健身機構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並未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免除或者減輕自己責任的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
因此,裘女士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因而不受該合同條款的約束,進而主張退回其餘課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