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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人駕駛報廢車輛交通肇事 賣車人也要承擔責任
2020-10-28 19:04:37 來源:東北網 作者:崔曉翕 佘雨桐
東北網10月28日訊(崔曉翕 記者 佘雨桐)張某以2000元價格從夏某手中收了一輛已達到報廢標准的車輛,又轉賣給熊某,熊某酒後駕車撞死路人,張某和夏某是否也有責任?近日,牡丹江市中級人民院公開審理了該起交通肇事案件。
2020年1月,被告人熊某酒後駕駛已達到報廢標准的小型轎車,將步行的被害人趙某撞倒。熊某下車查看情況,撥打110報警電話後,駕車逃離事故現場。5分鍾後,熊某又返回事故現場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救治,趙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熊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夏某將已經達到報廢標准的車輛以2000元價格賣給做二手車生意的張某,張某又將該車賣給熊某,熊某駕駛該車發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夏某明知所售車輛不能進行年檢,已經達到報廢標准,卻與張某簽訂買賣協議,張某明知所購車輛為報廢車輛,卻與熊某簽訂買賣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以買賣方式轉讓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夏某、張某、熊某共同承擔對此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
法官提示:現如今,私家車已成為人們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汽車的安全性能不僅關系到車內乘客的安危,更關系到交通秩序的安全穩定。駕駛達到報廢標准的車輛極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每名駕駛員都應該遵守法律法規,拒絕駕駛報廢車輛,共同維護交通秩序安全。
責任編輯:王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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