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2020-11-02 09:18: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極光新聞

  2020年10月,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現將《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意見寄送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哈爾濱市南崗區紅軍街26號,郵編:150001),或者將意見建議電子文本發送至電子郵箱hljrdfgw@163.com。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6日。

  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服務人民群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權益保障、管理監督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包括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輔警。

  第四條【職責權限】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輔警依法履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

  第五條【管理原則和職責分工】 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輔警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輔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隊伍規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安機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人民警察,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根據本地社會治安狀況,結合實際需要,合理配置輔警力量,嚴格控制輔警隊伍規模。

  第七條【員額管理】 輔警實行員額制管理。按照總量控制原則,全省公安機關輔警員額總量不超過全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政法專項編制總量,文職輔警員額總量不超過輔警員額總量的20%。

  公安機關輔警員額配備的具體數量,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核准,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優化資源配置】公安機關使用文職輔警的,應當將非執法崗位的人民警察置換出來,最大限度充實到公安執法一線。

  第九條【財政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薪酬、福利待遇、裝備配置、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招 聘

  第十條【招聘原則】 招聘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標准和程序。

  第十一條【招聘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空缺情況,提出招聘計劃,經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主管部門核准,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招聘計劃應當向社會公示。

  各級公安機關輔警招聘使用情況,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招聘條件】 應聘輔警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和急需緊缺人纔,年齡可以放寬到四十周歲;

  (四)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艱苦邊遠地區招聘輔警或者退役士官、士兵應聘輔警的,學歷可以放寬到高中;

  (五)身心健康,符合招錄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體檢標准;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對以上條款作出補充規定,從嚴限定招聘條件。

  第十三條【禁止招聘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的;

  (三)曾因違紀違法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從事輔警工作合同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優先聘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聘為輔警:

  (一)烈士、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和輔警的配偶、子女;(二)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

  (三)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

  (四)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的人員;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當優先招聘的情形。

  第十五條【招聘組織】 輔警招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批准的用人計劃單獨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通過統一招聘程序聘用輔警,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和基層科所隊不得自行組織招聘。

  第十六條【招聘程序】 招聘輔警一般采取競爭性選拔方式,按照發布公告、自願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評、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進行。

  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招聘急需緊缺人纔,可以適當簡化程序。

  第十七條【合同約定】 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與擬錄用的輔警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特別要明確輔警的非人民警察身份性質。

  勞動合同除應當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事項外,還應當約定試用期、福利待遇、終止合同情形、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八條【崗位限制】 人民警察的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被招聘到該人民警察同一部門,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關系的崗位。

  第三章 義務和職責

  第十九條【義務】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忠於職守,勤勉盡責;

  (二)服從管理,聽從指揮,遵守紀律,保守工作秘密;

  (三)不得從事與其職責相關聯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崗位設置及職責分類】 公安機關可以在非執法崗位設置文職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在執法崗位設置勤務輔警,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文職輔警崗位具體職責】 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工作:

  (一)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服務工作;

  (二)文書助理、新聞宣傳、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等公安內部管理服務工作;

  (三)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開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四)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裝備的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五)可由文職輔警協助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勤務輔警可以從事的工作崗位職責】 勤務輔警可以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指揮和監督下從事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邏;

  (二)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四)社會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五)出入境管理服務;

  (六)其他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指揮和監督下可以從事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勤務輔警可以協助開展工作的崗位職責】勤務輔警應當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五)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六)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采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七)應當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崗位禁止】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緊急情況處置】 遇有正在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和侵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時,輔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協助使用必要的警械予以制止。

  第四章 權利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權利】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崗位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保障待遇;

  (三)享有帶薪年休假、產假、婚喪假、探親假、陪護假等各項休假權利;

  (四)接受崗位所需的業務知識培訓;

  (五)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薪酬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經費預算范圍內,根據職業特點、崗位職責和層級等級,確定輔警工資水平、基本構成,並建立動態增長機制。

  輔警薪酬一般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層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構成。不同層級的工資待遇標准應當體現適當差距。輔警平均工資應當不低於當地上年度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

  縣級行政區域內的輔警,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條【保險待遇】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輔警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的危險性,為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護和體檢】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依法履職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輔警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報酬或者適當補休。

  第三十條【獎勵待遇】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獎勵制度,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可以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給予嘉獎、記功等獎勵,並與輔警層級晉昇掛鉤。

  第三十一條【職業發展】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在全省年度招錄人民警察計劃中,按照一定比例,單獨設立相應職位,面向特別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

  全省年度招錄人民警察計劃中,面向特別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職位數量一般不低於年度計劃總量的20%。

  第三十二條【緊急救治】 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因公(工)負傷人民警察緊急救治的有關規定,對因公(工)負傷輔警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

  第三十三條【遺屬保障】 輔警因公(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輔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輔警因公(工)死亡致孤的特困人員,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應當納入特困供養范圍;致孤兒童應當納入孤兒保障體系。

  公安機關應當將因公(工)受傷輔警、烈士家屬和因公(工)死亡輔警家屬納入慰問范圍。

  第三十四條【退休保障】 輔警退休年限及待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管理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把輔警納入公安隊伍建設整體規劃,明確專門機構,負責本地輔警的管理監督。上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層級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輔警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工作年限、考核獎懲等情況,對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按照規定的標准和程序,評定、晉昇或降低輔警層級。

  輔警層級由高至低依次設置一級至七級。

  輔警層級應當與薪酬待遇掛鉤。

  第三十七條【培訓管理】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培訓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教育訓練納入本級公安機關教育訓練工作規劃。

  輔警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層級晉昇培訓、專業培訓等。其中,崗前培訓應當不少於30天;專業培訓每年不少於10天。

  第三十八條【考核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思想政治、履職能力、工作實績、紀律作風、廉潔自律、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輔警確定層級、解(續)聘、評先評優、層級昇降、薪酬調整的重要依據。

  輔警考核包括試用期考核、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不超過參加考核輔警總人數的20%。

  第三十九條【標志管理】 輔警應當統一著裝,持證上崗。

  工作證件、服裝樣式和標志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在國家出臺相關規定之前,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崗位和層級特點,統一確定輔警工作證件、服裝樣式和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按時配發服裝,配發數量和頻次應當滿足輔警工作實際需要。

  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的證件、服裝和標志。

  第四十條【裝備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勤務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裝備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武器。裝備配備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

  第四十一條【日常行為和執法記錄管理】 輔警協助人民警察開展與執法有關輔助性工作時,應當佩戴執法記錄儀,全程錄音錄像,並按照有關規定存貯備查。

  第四十二條【保密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輔警保密教育和管理,嚴格落實保密責任。

  第四十三條【回避制度】 輔警在協助開展警務活動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警務輔助活動的情形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輔警的回避,由使用該輔警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四十四條【帶輔民警責任】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人民警察帶領輔警履行職責管理機制,每一名輔警都應當明確帶輔責任民警和分管責任領導。

  人民警察不得將應當由本人承擔的工作交由輔警承擔,不得將自己使用的數字證書交由輔警保管和使用。

  第四十五條【請示報告】 輔警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接到報警、遇到或發現重大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瞞報、漏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十六條【社會監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輔警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通道,對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依法依規及時查處。

  第四十七條【退出機制】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退出機制,並將下列情形列入勞動合同中及時解除勞動關系的有關條款: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崗前培訓或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四)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本人拒不服從其他安排的;

  (五)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六)嚴重違反公安機關工作紀律或者輔警管理有關規定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經教育仍無明顯改變,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不履行工作職責,經教育仍無改變的;

  (九)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造成重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十)違反社會公德,以及從事有損公安機關或者輔警形象的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一)利用輔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從事非法活動的;

  (十二)擅自行使應當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職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處罰的;

  (十四)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警務工作秘密的;

  (十五)被證明不適宜繼續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不得解除聘用情形】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聘用。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輔警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輔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管理責任追究】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對違規招聘使用輔警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輔警隊伍管理混亂、發生嚴重問題的,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主要領導為管理使用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責任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帶輔責任民警負直接責任。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輔警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輔警管理失職失責行為追責問責。公安機關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輔警使用管理、相關經費撥付使用以及輔警履行職責、遵規守紀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輔警履職遭受的不法侵害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輔警法律責任】 輔警違紀違法的,公安機關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公安機關對輔警的處分或者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被處分人或者被處理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懲戒制度,對違反工作紀律但尚未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輔警給予必要懲戒。

  第五十二條【國家賠償責任】 輔警在履行職責時,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五十三條【侵害輔警法律責任】 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礙人或者侵害人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健全配套制度】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輔警招聘、薪酬管理、層級化管理和評定的具體辦法。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制定聘用輔警合同樣本。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研究制定輔警的考核、培訓、獎勵和懲戒的具體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參照執行】 本省行政區域內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聘用的輔警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月 日施行。

責任編輯:強銳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