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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交通肇事誰擔責 法院:家長要承擔
2020-11-02 14:13: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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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11月2日訊 (記者 佘雨桐)雞西市一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肇事撞傷人,該由誰來買單?近日,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2019年6月23日,王某駕駛的摩托車沿滴道區中興街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中興街與建華路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李某駕駛的沿建華路由西向東行駛的轎車相撞,造成王某左脛腓骨下段骨折、多處挫傷,王某在雞礦醫院住院治療31天,花費醫藥費5萬餘元。

  經滴道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與李某負同等責任。

  另查明,肇事車輛是於某臣所有,事發時,於某臣在肇事車輛的副駕駛教李某練車,李某是未成年人。

  本案被告李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7歲,是一名在讀學生,且無經濟收入來源,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無證駕駛,撞傷他人,造成他人損害,應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為了減少雙方訴累,使原告盡快得到賠償,不耽誤治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立即應原告申請對原告是否構成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後經法官耐心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李某的父母提出賠償王某損失48000元,原告表示同意並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無其它爭議。該款已當庭付清,雙方對此結果均表示滿意。

  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李某在出事時為未成年人,案子進入審理階段時已年滿18周歲,該如何擔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本案中,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李某在出事時為未成年人,雖然案子進入審理階段時已年滿十八周歲,但其仍無任何收入來源,因此,李某的民事責任應由其監護人和李某承擔。

責任編輯:強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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