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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出臺 物業發現違建不予勸阻最高罰款三萬元
2020-11-27 21:43:36 來源:東北網  作者:張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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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11月27日訊(記者 張雋珊)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11月27日舉行,會議表決通過了《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條例》中所稱的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行為以及形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設,依照建設當時施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和處理。

  《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未經批准不得挖地下室,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加層,在建築物、構築物外牆開門、開窗和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在公共區域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

  《條例》規定,違法建設的建設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違法建設的當事人。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防控查處機關應當在其違法建設現場顯著位置或者違法建設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共媒體發布公告,督促當事人接受處理,責令其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防控查處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或者沒收。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時,防控查處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取走違法建設內的財物。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拒絕取走物品的,防控查處機關應當將物品登記、臨時保管,並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內領取;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防控查處機關可以依法處置。

  為使違法者了解對違法建設不只是一拆了之,還有責令改正、罰款、沒收等處罰手段,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違法建設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改正後應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設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現違法建設不予勸阻、制止或者勸阻、制止無效不報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