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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繼子女是否需要贍養繼父母?
2021-01-06 10:06:00 來源:大慶日報  作者:王治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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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呂亞蘭

  東北網1月6日訊 隨著重組家庭增多,其面臨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復雜,比如繼子女是否需要贍養繼父母?

  日前,記者采訪了黑龍江典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呂亞蘭,她對此進行了解讀。

  【案例】

  其一:多年前,李女士和丈夫離婚,法院判決7歲的兒子由李女士撫養。之後,她帶著兒子與現任丈夫陳某結為夫妻,共同生活了18年。如今,兒子已長大成人,陳某因為疾病喪失了勞動能力,要求李女士的兒子每個月給他500元生活費,遭到拒絕。李女士的兒子認為,他對生父盡著贍養義務,陳某是繼父,不應該由他來贍養。

  其二:2010年,陸先生和裴女士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裴女士的兒子當時17周歲,系某校大一學生,屬於特招入校,免除學雜費,期間靠當家教賺取零用錢,2014年,裴女士的兒子畢業參加工作。2019年,陸先生和裴女士離婚,隨後,陸先生起訴裴女士的兒子,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解讀】

  『生恩重,養恩亦重,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呂亞蘭律師指出,民法典規定,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體現了法律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傳統美德的堅守。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屬於擬制直系血親關系,雙方享有父母子女間的各種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繼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案例一中,李女士與陳先生結婚時,孩子未成年,兩人共同生活了18年,並盡力養育孩子,形成了撫養關系,故其繼子應當對陳先生承擔贍養義務。

  呂亞蘭表示,繼子女對繼父母負有贍養義務是有前提的。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繼子女是否已經成年,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實際接受生活上的照顧撫育,家庭生活融洽程度等實際情況予以綜合判斷。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僅是直系姻親關系,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案例二中,陸先生與裴女士再婚時,繼子長期在校學習,且無需繳納學雜費,如果陸先生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承擔了繼子就學期間的教育費和生活費,那麼,法院可能不會支持他的主張。

  投我以木瓜,報之以瓊琚。呂亞蘭認為,重組家庭雖然沒有與生俱來的血緣關系,但只要每個家庭都能在日常生活中付出真心,也會收獲寶貴親情。

  

責任編輯:強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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