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所裡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工作者雖然不是律師,但也一定是了解法律的。可是,這些人要是動起了歪腦筋,甚至是知法犯法,是不是更可氣?
近日,牡丹江市陽明區法院在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某欲通過偽造證據達到變更管轄法院目的,被法院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元。
2015年,穆棱市某建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將一處房屋賣與張某,因為當時手頭錢不夠,張某向該公司出具了五年內還清購房款的欠據。可是直到2020年,張某還是沒有償還購房款。張某居住地是牡丹江市陽明區法院受案的管轄地,穆棱市某建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就向陽明區法院起訴了張某。為應訴,張某聘請了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宋某為其案件代理人。
2020年10月,宋某向陽明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並提交居住證明一份,該證明落款單位為某區社區委員會,用以證實被告實際居住地在該區,而不在陽明區。該案不應由陽明區法院管轄。但是原告對該份證明的真實性提出了異議,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該份證明落款公章與某區社區委員會公章不符,且該社區未向張某出具過居住證明。經查明,宋某為了方便代理,造假居住證明。宋某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
牡丹江市陽明區法院認為,宋某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明知故犯,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偽造證據、妨害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應當予以制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對宋某作出2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公民參加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偽造證據等妨礙民事訴訟、乾擾司法秩序的行為,不僅會影響法院辦案質量和效率,使案件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損,還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人民法院將依法嚴厲懲治。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千萬不要以身試法,應自覺敬畏法律,守住誠信訴訟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