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黑龍江省法院  >  法院動態
搜 索
醉酒駕車將自己送進了溝裡 為錯誤行為『買單』
2021-08-27 16:33:37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極光新聞

  『醉駕』已入刑多年,但仍有人心存僥幸,綏芬河一男子趙某某就因醉酒後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不僅掉入深溝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買單』。

  2020年11月,趙某某酒後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南綏公路時,因操作不當掉入溝內,被巡邏民警發現後報告交警。經呼氣式酒精檢測,趙某某涉嫌醉駕,公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對其抽取血樣。鑒定後,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03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綏芬河市法院開庭審理時,趙某某表示,自己在喝酒後知道酒後不能開車,於是打車回到家中。本以為自己酒量好,駕車技術過硬,在短暫休息過後,便想開車出去透透氣,卻沒想到在酒精的麻醉下一腳油門將自己送進了溝裡。通過此事,自己深刻認識到了所犯下的錯誤,願意接受處罰,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買單』。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具有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趙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具有法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的情節。綜合上述情節,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郭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