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檢測不合格,司機們都不敢開車上路了。可是,竟然有人對你說:『沒事,我能幫你辦!』
能讓不合格車輛順利拿到環保檢測報告,這事一聽就不對。原來是假報告,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真是判你沒商量。
被告人趙某系大慶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至7月,為招攬檢車客戶,提高檢測站經濟效益,趙某利用工作便利,通過偽造環保檢測報告的方式,為不合格的車輛提供虛假報告,使未通過車輛檢測的機動車獲得年檢合格貼,以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通過統計,趙某檢測站當年1月份檢測不合格車輛780臺、2月份1408臺,共計檢測不合格車輛5000臺,涉及案款392810元。2019年11月被大慶市公安局龍南分局刑事拘留。
2021年6月24日,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對趙某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主審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之前,專業人員出具虛假證明的行為多是依靠行政處罰予以規制,缺乏足夠的威懾力。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開始實施,其中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做了修改,擴大了犯罪主體,增加了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四類職責中介組成人員。本案被告人趙某應被認定為環境影響評價的中介組織人員。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趙某經營大慶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期間,違法為5000輛受檢車輛出具了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發放了車輛審驗合格標志,非法獲利人民幣392810元。被告人趙某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的職責,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趙某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被告人趙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九萬二千八百一十元,予以沒收;禁止被告人趙某五年內從事車輛檢測相關的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