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愛自然要有情懷,保護生態更需要責任。面對采石場老板上演的『瘋狂的石頭』戲碼,寶泉嶺法院嚴厲打擊,築牢綠水青山的司法屏障。
2018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趙某在其經營的某石廠開采地點的東側,使用挖掘機、翻斗車、鏟車等機器超越采伐許可證的范圍越界開采,開采的礦石一部分用於鋪墊廠院路面,另一部分用於頂賬欠款。

經鑒定:越界開采量為14475.41立方米,越界開采物為建築用花崗岩(風化料)。經價格認定機構認定,越界開采礦石,價值20餘萬元。2020年4月,趙某經電話傳喚主動前往公安機關,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庭審中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其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已滿六十五周歲,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礦產資源屬於國有資源,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開采。被告人趙某為了眼前利益,超越礦區范圍開采礦產,不僅擾亂了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更是對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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