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9日訊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然而現實生活中,總有人耍小聰明,一男子從銀行貸款後又轉借給他人,從中賺取利息差額。
可惜如意算盤失算,借款無法收回,無奈之下,他只能求助法院,那麼,這樣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嗎?
10月20日,記者對此事進行了采訪。

要不回錢求助法院
李林(化名),家住肇源縣,看到別人通過借貸行為獲得收益,他心生羡慕,但無奈手中並沒有多餘的錢。
幾經琢磨,他想出一條『妙計』,想著自己有套房屋,可以把自己的房子作為抵押,從銀行貸款,再把貸款借給他人獲得利潤,隨後,李林通過這種方式,從銀行貸款30萬元。
2021年1月,王海(化名)想采購農資產品需要用錢,李林將30萬元借給了王海,雙方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月利率2%。然而,借款期限屆滿後,王海並未按借條約定,向李林支付本金及利息。
從銀行貸款,需要月月還貸,李林陸續向銀行還貸1.5萬元。
30萬元不是一筆小數目,李林多次討要無果後,一紙訴狀將王海訴至肇源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王海償還30萬元及後續產生的所有費用,並支付自己向銀行還貸的1.5萬元。
案件承辦人陳朝迪收到卷宗後,立刻聯系雙方當事人,了解案情,安排開庭日期。
經過多次電話溝通,陳朝迪了解了事情經過,並得知李林與王海簽訂了借款合同。
庭審過程中,李林稱自己向王海出借的30萬元,均是其向銀行申請的貸款,並且借款時也向王海說明了資金的來源,王海遲遲不還錢,自己已經還了1.5萬元的貸款,他認為王海欠錢的做法,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利益。
耍小聰明自嘗苦果
陳朝迪法官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李林向王海出借的借款30萬元,系李林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後轉貸給王海的,故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借款合同無效,王海應當向李林返還借款本金30萬元。
法院認為,李林主張王海代其償還銀行貸款30萬元及後續銀行所有費用、支付其已還貸的銀行還款1.5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且李林的此類行為,已擾亂市場金融秩序,是違法行為。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
事到如今,李林纔幡然醒悟,後悔不已,稱自己不該耍小聰明。
最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王海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李林支付借款30萬元,駁回原告李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這些借貸合同無效
高利轉貸相當於貸款『中間商』,是指從金融機構套取資金,不按銀行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以更高的利率轉貸給他人以此來賺取利息差,此行為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明確規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一律無效,即使不是為了謀取高額利息,轉貸合同也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