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朋友一起踢足球本是一件很開心的事,不料雙方在搶球時發生意外,一方因腳踝受傷入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對方則認為自己是正常搶球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麼民法典對此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肇源縣的王某、李某都喜歡踢足球,因為有著共同的愛好,兩人越走越近,成為了好朋友。前不久,王某和李某相約一起到運動場上踢足球,其間也有其他人參與其中。在李某帶球前進過程中,王某為搶球與李某發生了身體碰撞,造成李某不慎摔倒,腳踝受傷,趕緊將李某送到就近的醫院。經醫生診斷,李某骨韌帶拉傷,需要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共支出治療費用1300餘元。
李某覺得,自己在住院期間,王某連個關心的電話都沒打,心裡很不舒服。當家人和李某聊起如何受傷時,李某表示王某是為了搶球將自己絆倒的,致使自己受傷。
『他的過錯讓你受了這麼大的罪,他應該賠償。』
聽了家人的話,李某便給王某打了電話。電話中,王某稱自己有事在忙,便匆匆掛斷了電話。李某覺得王某對自己漠不關心,很是失望。出院後,李某要求王某對自己進行賠償,但是遭到拒絕,李某一氣之下將王某訴至肇源縣法院。
『我住進醫院後,受了不少罪,也花了不少錢,而王某對我不管不問,我覺得他應該對我進行賠償。』庭審中,李某認為王某是故意犯規,纔導致自己受了傷。如果不是王某絆了自己,也就不會摔倒,韌帶也不會受傷。
『踢球過程中,我是正常搶球,我覺得自己沒有錯。』對於李某的說辭,王某並不同意。王某認為,既然是踢球,誰都想讓自己的隊獲勝,所以踢球時都會全力以赴,且在運動過程中,雙方情緒都很激動,出現碰撞是在所難免的。既然參與足球競技,就該承擔後果。

肇源縣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足球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在競技過程中會有損害人身安全的風險,因此踢足球出現一般人身傷害事件屬於意料之中的事。李某自願參與足球活動,應視為其自願承擔運動所產生的風險,屬於『自甘風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肇源縣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賠償請求。
運動中受傷,參加者需要擔責嗎?
法官提醒:在正常競技運動中,每一個參與者既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同時也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行為系正常的競技行為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