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錢給你急用,你為啥不還錢?』『我錢都還你了,你為啥還和我要?』到底誰說真話,誰說了假話?借條一出,真相水落石出。證據面前不容抵賴,可是,他居然把借條給吃了!
這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告楊某向甘南縣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償還欠款1萬元,並按約定支付利息3千元。被告李某卻說,自己曾經分4次共計從原告楊某處借款4萬元,一共出具了4張欠條,可是自己都已經全部清償完畢,並且把欠條都要回來了。雙方各執一詞……
甘南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庭審進行到質證環節時,書記員將原告提供的1萬元借款證據交給被告李某質證,被告沈默了,但是他的行為出乎所有人的預料……
被告李某認真翻看手中的證據,不斷地折疊、折疊、折疊,法官發現異常後,立即大聲詢問他在做什麼。這時,他突然將證據塞入口中吞服,轉身就要離開法庭。見狀,法官中止庭審,指揮法警攔住欲奪門而出的被告李某。李某懊惱的說:『他怎麼還能有借條呢。』
法院對被告李某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為予以訓誡,並告知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李某認識到了事態的嚴重性。

甘南縣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屬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依法應予制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李某處以拘留5天,罰款1000元。李某在收到決定書後,對自己當庭吞食證據的行為表示後悔,接受甘南縣法院的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