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現,有的被執行人『耍小聰明』隱藏、轉移被執行財產,不僅會讓自己成為『老賴』常露臉嚴重者更會因此身陷囹圄,為挑戰法律底線付出慘重的代價

2009年8月,某農業生產資料銷售中心因買賣合同糾紛將被告張某起訴至佳木斯市東風區法院。法院依據原告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查封張某一處房產和小型普通客車一輛。因張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某農業生產資料銷售中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張某將查封房屋轉讓給了他人收取了購房款4萬餘元,還將查封車輛轉移隱藏,本人也躲藏起來,玩起『人間蒸發』。
圖片2013年11月,東風區法院將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將該案立案偵查並迅速在網上通緝張某。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21年7月,歷時近8年的追擊終於畫上了句點,張某在河北省秦皇島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21年11月向東風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開庭審理後,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面對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應積極配合,企圖通過『躲貓貓』『打游擊』等方式逃避執行,是對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公然挑釁。心存僥幸、規避執行,終將自食其果,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