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4日訊(記者 唐繼厚)千挑萬選辛苦買下的房子竟被告知是『凶宅』,但簽訂合同前出賣人多次承諾沒有此事,到底是刻意隱瞞還是另有隱情?日前,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2021年6月,原告李買(買家)與被告王賣(賣家)(均為化名)以及牡丹江市某房屋中介公司共同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在簽訂合同之前李買曾多次向王賣及中介公司確認案涉房屋是否存在有人非正常死亡的情況,王賣及中介公司均予以否認,出於信任原告與被告辦理了過戶手續。
原告在對房屋進行裝修時,小區居民告訴原告『原住戶在房屋中非正常死亡,當時公安機關也出警處理過,案涉房屋屬於凶宅』。李買立即聯系中介公司和王賣,認為被告行為已構成欺詐,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案涉房屋的買賣合同,並予以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王賣與丈夫在案涉房屋內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往醫院治療,由於丈夫中毒嚴重,在家中已失去生命體征,而被告王賣在被送去搶救期間意識模糊,蘇醒後家屬為不刺激王賣,沒有告訴其丈夫的實際情況,稱其丈夫在醫院搶救無效去世,故王賣一直認為丈夫沒有在家中死亡,而是在醫院死亡,並未有意隱瞞原告此事。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買在簽訂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對於撤銷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是否存在欺詐的問題,鑒於被告因一氧化碳中毒入院時的危重病情及出院後身體狀況,其家人未向其告知丈夫死亡真實情況,致使被告認為丈夫在醫院搶救過程中死亡,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和情理,原告主張被告存在欺詐,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法院判定,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並折價補償裝修費用,原告將房屋更名至被告名下並返還房屋,房屋更名過戶產生的費用雙方各自承擔一半,雙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均無過錯,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各自承擔,雙方息訴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