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大興安嶺地委原委員、行署原副專員劉洪久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洪久違反政治紀律,串供並偽造、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乾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親屬收受錢款及授意他人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錢款,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乾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職務晉昇、工作調整、工程承攬、資金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洪久身為黨員領導乾部,政治上蛻化變質,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經濟上貪婪成性,甘於被『圍獵』,把權力當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賣官鬻爵,大搞權錢交易;工作上罔顧職責,擅權妄為,違規乾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生活上腐化墮落,搞權色交易,道德敗壞,嚴重污染任職地區政治生態,嚴重損害黨的事業和形象。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乃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洪久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劉洪久簡歷
劉洪久,男,漢族,1962年12月生,黑龍江肇東人,1983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8月參加工作,黑龍江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高級政工師。
1981.09—1984.08 綏化師范專科學校政治專業學習
1984.08—1985.05 塔河縣委組織部乾部組科員
1985.05—1991.01 塔河縣開庫康鄉副鄉長
1991.01—1993.10 塔河縣開庫康鄉鄉長
1993.10—1994.01 塔河縣(林業局)縣(局)長助理、縣政府辦主任
1994.01—1997.03 塔河縣副縣長
1997.03—1999.06 塔河縣委常委、副縣長
1999.06—2001.01 塔河縣委常委、副縣長、林業局副局長
(1997.05—1999.12 黑龍江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1.01—2001.05 大興安嶺林管局林業勘察設計院黨委書記、紀委書記
2001.05—2003.08 大興安嶺行署環境保護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03.08—2005.07 大興安嶺地區呼中區委書記
2005.07—2011.11 呼瑪縣委書記
2011.11—2011.12 大興安嶺地委委員、呼瑪縣委書記
2011.12—2012.07 大興安嶺地委委員、秘書長、統戰部部長、地直機關工作委員會書記
2012.07—2016.12 大興安嶺地委委員、秘書長、統戰部部長、地直機關工作委員會書記、地區社會主義學院院長
2016.12—2018.12 大興安嶺地委委員、宣傳部部長
2018.12—2019.01 大興安嶺地委委員、宣傳部部長、行署副專員
2019.01—2019.03 大興安嶺地委委員、宣傳部部長、行署副專員、林管局黨組副書記
2019.03—2019.04 大興安嶺地委委員、行署副專員、林管局黨組副書記
2019.04—2021.06 大興安嶺地委委員、行署副專員
2021.06 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