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黑龍江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大慶市人民檢察院、大慶市公安局聯合發布依法嚴厲打擊涉疫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明確在大慶市嚴厲打擊17項涉疫違法犯罪行為:
1.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集中隔離結束後,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經過疫情防控卡口的車輛和人員,不服從管理,強行衝闖。
3.擾亂核酸檢測、隔離觀察等防疫工作秩序,拒不服從疫情防控、管控;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
4.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
5.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規定,擅自外出、聚集;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
6.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證明。
7.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
8.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
9.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
10.公然侮辱醫務人員。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
11.謾罵、侮辱、威脅疾控、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參與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員。
12.故意損毀醫療、防疫財產及設施。
13.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
14.疫情防控期間,應當暫停營業的飯店、洗浴等重點場所擅自營業;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展覽展銷、各類培訓等聚集活動。
15.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16.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17.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的。
違反上述行為或部分行為,拒絕執行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全市人民群眾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識,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決定、命令、通告,主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司法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推動落實疫情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