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開心心的去洗澡,沒想到摔了一跤,直接住進了醫院。
2021年7月19日下午,鶴崗市的鄭女士和女兒、外孫女一起到某洗浴中心洗浴。剛進入洗浴區,鄭女士就被浴池地面翹起的防滑墊絆到並摔倒,失去知覺。鄭女士的女兒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鄭女士被急救車送至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腦震蕩、右枕頂部頭皮血腫、頸椎過屈過伸性損傷等。
出院後鄭女士就找到洗浴中心要求賠償,可是雙方一直沒有達成協議,於是鄭女士就將其起訴至鶴崗市興安區法院。
鄭女士認為,因為洗浴中心地面的防滑墊翹起,導致自己被防滑墊絆倒摔傷,被告應承擔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2.4萬餘元。
洗浴中心認為,鄭女士是由於自身原因摔倒,受傷與洗浴中心無關。洗浴中心在洗浴區內設置了小心地滑的標志,盡到了安全保護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般情況下認為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概括為三個方面:第一,維護公共設施,使公眾免受侵害的義務;第二,使自己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符合保護安全的義務;第三,保護公眾免受意外侵害的義務。

本案中,洗浴中心應該在其服務場所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作為消費服務場所,應該鋪設防滑的地磚、為顧客提供防滑拖鞋、布置好安全防護措施、放置安全提醒標識等。洗浴中心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鄭女士摔倒時已設置了安全警示牌,亦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對鄭女士在洗浴中心受傷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鄭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負有安全謹慎義務,對洗浴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也完全應當具備相關的認知和避免能力,鄭女士在主觀上所存在的過失亦是客觀上造成其自身人身損害結果的原因。
鶴崗市興安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某洗浴中心承擔60%責任,賠償鄭女士醫療費等共計1.4萬餘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