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已經離不開電子支付日常的消費、轉賬、繳費……可是有人就利用了朋友間的信任,偷偷登陸了他人的支付寶。
2021年11月,徐某乘坐高某的出租車時,鄰居要給其支付寶轉賬還錢,可是徐某的手機不是智能手機,不具備收款功能。徐某和高某相識多年,徐某就請求高某幫忙收錢。高某幫徐某收錢後,經徐某同意使用徐某身份信息及銀行卡信息在自己手機上為徐某開通了支付寶,將代收的錢轉到徐某支付寶內並提現至徐某銀行卡。事後高某發現未將登錄的徐某支付寶賬號退出,又想到徐某年紀大,不會使用支付寶,於是就產生了盜用徐某連接在支付寶上的銀行卡內錢款想法……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近日,齊齊哈爾碾子山區法院審理高某利用支付寶盜竊徐某錢款的盜竊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高某多次通過徐某支付寶轉賬或直接消費,共計33次盜竊徐某銀行卡內資金,共計人民幣7595.7元。期間,因擔心轉出錢款太多被徐某發現,又先後8次通過徐某支付寶將轉出的錢款部分返還至其銀行卡內,共轉回3772元,剩餘3823.7元被其消費。案發後,高某將盜取的3823.7元退還給徐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案發後,被告人高某全部退贓,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鑒於被告人高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自願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寬處理。最終被告人高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六百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