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擅自將某公眾人物姓名、肖像為標識的『AI陪伴者』開放給眾多用戶,允許用戶制作圖文內容與該『AI陪伴者』互動,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乾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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