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日訊(記者 葛金鑫)9月1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民政局了解到,哈市新出臺《哈爾濱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簡化這部分人群的申請確認程序,擴展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覆蓋范圍,進一步規范特困人員認定工作環節、流程和時限,確保應救盡救、應養盡養。《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截至8月底,哈爾濱市共保障特困人員2.18萬人。2021年底,哈市18個區縣(市)全部完成特困人員認定權限下放工作,特困人員認定工作由原來的區縣(市)、鄉鎮(街道)兩級審核審批轉變為鄉鎮(街道)一級審核確認,原有文件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此次出臺的《哈爾濱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主要在以下六個方面進行了調整:
1、簡化申請確認程序
《辦法》結合特困人員認定權限下放工作實際,將鄉鎮(街道)審核、區(縣市)認定的兩級模式,調整為鄉鎮(街道)認定的一級模式,民主評議不再作為必要環節,除審核公示有異議、近親屬備案申請等情形外,其他無明顯爭議的特困人員認定不再進行民主評議。明確了區(縣市)負責統籌做好特困人員認定規范管理,鄉鎮(街道)負責特困人員的申請受理、審核、認定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強調了區(縣市)民政部門的監管職能,確保權限下放後特困人員認定工作平穩規范運行。
2、擴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覆蓋范圍
《辦法》確定,無勞動能力認定情形方面,一是將殘疾人增加了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二級的肢體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四種類型。二是將未成年人由原來的未滿16周歲,調整到未滿18周歲。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認定情形方面,一是將60周歲以上低保對象全部納入認定范圍,二是將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我市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納入認定范圍,三是將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我市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納入認定范圍,四是在申請人急需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時,正在履行宣告失蹤程序的人員納入認定范圍。
3、調整家庭收入認定條件
《辦法》將家庭收入核算范圍調整為與低保家庭收入認定標准一致。
4、調整家庭財產標准
《辦法》將申請家庭人均擁有的貨幣財產總額由當地10個月城鄉低保標准提高到當地24個月城鄉低保標准;明確了申請家庭單套人均住房面積需低於當地3人家庭保障性住房資格申請標准2倍算。同時,充分考慮農村居民特殊性,繼續沿用農村家庭宅基地住房、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住房不受面積規定限制。
5、明確集中特困人員的特困供養金使用范疇
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特困供養金按照基本生活和照料護理科目列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佔、挪用、虛報、冒領。《辦法》確定,供養機構可統籌使用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費,統一用供養服務機構照料護理開支。
6、明確鄉鎮(街道)動態管理期限
《辦法》規定,鄉鎮(街道)應當對特困人員的經濟狀況、義務人情況、自理能力、殘疾證信息等每年至少動態管理一次,並及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