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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2022-09-06 15:51:15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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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2022年8月24日,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現將《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意見寄送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哈爾濱市南崗區紅軍街26號,郵編:150001),或者將意見建議電子文本發送至電子郵箱srdfgwsc@163.com。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2年9月28日。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2年9月5日

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規范建築市場秩序,保護建築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相關建築市場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建築裝修裝飾工程。

  本條例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建築市場活動應當遵循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

  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建築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政策,培育建築市場,組織創優活動,鼓勵和支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研發應用,推進建築工業化、數字化、智能化昇級,促進建築業低碳、綠色、可持續健康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在依法處理串通投標等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服務標准,引導市場主體守法、誠信經營,推動創新發展。

第二章 發包與承包

  第八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可以參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訂立書面合同,明確質量、安全、工期和進度、變更、價格調整、欠付工程款利息等相關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

  施工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的期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九條 發包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范圍以外的工程直接發包的,應當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依法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的除外。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鼓勵非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備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等總承包能力,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

  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應當具備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業務能力和相應資質條件。

  第十一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與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管理人員。配備的相關人員應當與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確認書載明人員相一致。

  施工現場配備的施工、監理管理人員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變更的施工、監理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同等或者以上資格,變更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的組建、變更和人員實名考勤等信息錄入建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

  第十二條 發包人不得有下列違法發包行為:

  (一)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依法必須招標發包而未招標或者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

  (三)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單位工程支解成若乾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轉包行為:

  (一)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違法分包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五)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再分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全部或者部分監理業務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派駐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按照工程監理規范要求,由監理工程師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提出招標項目、制定招標計劃、完備項目招標條件,依法履行招標程序,對招標過程中投標人提出的疑問、異議在法定時限內予以答復、處理。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依法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確定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負責招標方案策劃、招標文件編制、招標信息發布、開標評標組織、招標投標過程異議處理、資料歸檔等具體工作。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提高資質等級、限制所有制形式、要求與項目不相適應的業績等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依法成立;

  (二)已經依法履行相應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招標還應當有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第二十條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遵循科學、合理、有利於工程建設原則,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時,應當依法使用標准文本。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對疑問、異議的答復應當在同一媒介、同一欄目發布。

  第二十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推行電子化,通過信息化平臺組織實施。

  實行電子招標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電子信息通過建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傳送至項目所在地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以借用資質、串通價格、輪流中標、陪標補償等不正當方式相互串通投標。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行維護單位及其相關人員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參與串通投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造價指標指數、市場價格信息或者價格指數、計價依據等制定最高投標限價。

  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低於成本報價的投標應當被否決。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組織專業人員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發現異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復核,確認存在問題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糾正。

  招標人不得違反招標文件,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讓利、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指定分包單位等要求,並不得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不得限定投標人、中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方式,不得要求超標准交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建行業評標專家庫,建立入庫、培訓、考評、清出等動態管理制度,並與政府及其部門其他專家庫實現資源共享。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

  (二)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五)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三十條 推行『評定分離』方式。實行評定分離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方法和定標方法;評標方法應當明確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內容、程序和推薦方式等;定標方法應當按照科學、規范、民主決策原則,明確定標人員組成、擇優要素、定標方式和定標程序等。

  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定標方法擇優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後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同一媒介、同一欄目發布終止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投標人,並說明終止原因。

  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終止招標信息通過建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傳送至項目所在地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終止招標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章 工程款結算與支付

  第三十二條 包工包料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施工單位支付合同約定工程造價不低於百分之十、不高於百分之三十的工程預付款。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三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應當實行施工過程結算,但合同工期在三個月以內的工程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結算。

  鼓勵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實行施工過程結算。

  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時間節點或者形象進度節點進行工程計量、計價,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應當經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蓋章,作為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已經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部分不得在竣工結算時重新核定。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應當不低於已完成工程價款的百分之八十。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的十五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三十五條 工程結算過程中因計量或者計價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無爭議部分應當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結算並支付。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工程進行監督管理。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資源共享、數據互通,優化工作流程。

  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的評定審核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效力以及履行。建設單位不得以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未完成審計、評審為由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財政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評審項目資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補正材料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財政部門收到完整齊備的評審項目資料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評審工作。其中,建設項目工程結算或者決算評審工作應當在十五至四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特大型項目以及特殊項目,可根據實際適當延長評審時限,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財政部門委托所屬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者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審的,不得以審減額作為支付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費用的標准。

  第三十七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標准、規范、計價依據等要求,編制或者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不得出具虛假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五章 監管與服務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建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使用建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提供建築市場主體信息查詢、業務諮詢、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查詢等服務。

  建築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資格;通過建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及時錄入、更新單位和人員基本信息,以及招標投標、直接發包和工程造價等信息。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市場發包承包、招標代理、工程款支付、施工現場實名制、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等管理制度,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建築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包容審慎原則,對建築市場新技術、新業態、工程建設組織新模式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精簡申報材料,向社會公開辦事流程和辦結時限等,提高服務建築市場主體質量。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人工、材料、施工機具使用等綜合性市場價格信息或者價格指數。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諮詢服務收費指導標准,供合同雙方參考。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基礎數據庫,定期分析、發布各類工程造價指標指數,為建築市場主體計量、計價提供參考。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市場信用評價管理體系,對建築市場主體進行分級分類監督管理,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並將下列行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的;

  (二)出借或者借用資質投標、串通投標、低於成本投標、惡意壓低收費的;

  (三)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轉讓監理業務的;

  (四)出具虛假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

  (五)經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六)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七)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四十五條 建築市場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當依法對建築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實施懲戒措施,並將相關人員的失信行為記入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並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施工現場和工作場所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詢問、了解情況;

  (三)記錄建築市場監督檢查有關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八 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依法進行,必須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保密。

  從事建築市場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九 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簽字。

  被檢查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

  對招標投標中發現的關聯交易、違法行政乾預等情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標投標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接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泄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三)利用職權指定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

  (四)利用職權指定工程材料或者其他材料、設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監理單位在施工現場配備的管理人員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不相適應的,或者與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確認書載明人員不一致的,由工程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監理單位擅自變更施工現場的施工、監理管理人員,或者變更的施工、監理管理人員不具備同等及以上資格,或者變更人數超過二分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出具虛假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由工程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築市場主體未通過建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錄入、傳送相關信息的,由工程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轉讓監理業務、串通投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阻礙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建築市場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王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