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30餘年本是其樂融融一家人,父親因病去世繼母卻老無所養。
繼母未生育子女年邁體弱無經濟來源……
趙某帶著兩個孩子趙某甲和趙某乙(化名)於1980年與孫某結婚,組成了四口之家。孫某與趙某結婚前未生育子女,婚後也未生育子女。一家人生活其樂融融,趙某甲結婚後生育的孩子也是孫某幫忙看護的。但是2013年趙某去世後,這家人的生活卻發生了變化,孫某與趙某甲的妻子發生了糾紛,無奈就搬離了趙某甲家。如今,孫某年邁體弱,無經濟來源,遂將兩名繼子女趙某甲、趙某乙起訴至五常市法院,要求給付贍養費。
本案中,原告孫某與二被告形成了繼母子女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考慮到原告孫某的實際需要、醫療實際支出、當地的經濟生活發展水平及二被告的實際履行能力,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趙某甲每月給付原告孫某贍養費400元;被告趙某乙每月給付原告孫某贍養費200元。
考慮到孫某年齡較大行動不便,辦案法官將判決書送到孫某現居住的家中,並向其講解了判決書內容。孫某拉著辦案法官的手十分激動,感謝法院解決了她的養老難題,讓她安享晚年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