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五常市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案件中,原告與被告是朋友關系。2017年5月,被告因購房需要向原告借款5萬元並當場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月利率1%。後原告急需用款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絕還款,並稱借條超過三年已經失效,原告將其告上法院。

本案當事人所稱的『三年』實為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應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訴訟時效起算的日期應為當事人約定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也就是當事人約定的最後還款期。如果當事人之間未約定還款期,則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還款未果之日或給予債務人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本案中,借貸雙方並未約定還款期,原告有權隨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故法院判決被告於判決書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借款本金5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官有話說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另外,訴訟時效需要當事人主動提出抗辯,如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主動審查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制度是復雜和專業的法律問題,借據如何約定以及後續催款和結算行為都會對訴訟時效的計算產生影響。因此,建議借方應積極、及時主張權利並留存好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