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罰金等
刑罰附加刑案件時
執行法官常常會面對
被執行人的『靈魂拷問』
『法院給我判刑
我都坐了牢
怎麼還讓我交錢呢?』
『坐牢』=『抵債』?
這裡存在明顯的法律誤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被法院判刑並處財產刑的案子,服刑與交罰金並不是二選一,人服刑,但該交的罰金不能少,該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還得賠!
6月28日,孫某因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延壽縣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因孫某未在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內繳納罰金,案件於7月25日被移送至法院執行局強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後,由於孫某尚在看守所羈押,執行乾警立即前往看守所,依法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並同步開展『查銀行、查車輛、查房產、查債權』等『四查』工作。發現孫某名下存款不足以繳納罰金後,遂對其耕地補貼賬戶凍結。
在與孫某進行約談過程中,孫某向法官提出疑問:『什麼是罰金刑?我坐牢了怎麼還要交錢?』法官耐心對其釋法明理,告知罰金是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是我國刑事處罰中一項重要的財產刑,如不履行,同樣會成為『老賴』,要承擔被懲戒的嚴重後果。孫某了解情況後,當即承諾拘役期結束後立即賣糧繳納罰金。
2022年11月18日,辦案法官接到了孫某的電話,孫某表示自己已籌備好2萬元罰金。考慮到其行動不便,當日下午,執行乾警驅車前往被執行人孫某家中收取執行案款,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法官提醒
按照法律規定
被法院判刑並處罰金的刑事案件
即使服刑後
罰金也需依規繳納
不能『以刑代罰』
拒不執行法院關於罰金的判決
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