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對《黑龍江省促進數字經濟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修改了條例草案,形成《黑龍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現將《黑龍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公布,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意見寄送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哈爾濱市南崗區紅軍街26號,郵編:150001),或者將意見電子文本發送至電子郵箱srdcwhfgwyc@163.com。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3年2月20日。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1月17日
黑龍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推進數字經濟強省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對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 發展數字經濟應當遵循創新引領、融合發展、應用牽引、數據賦能、公平競爭、安全有序、系統推進、協同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的領導,統籌部署、組織推進、督促檢查全省數字經濟發展,不斷做強做優做大本省數字經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完善數字經濟發展政策措施,支持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和數字技術自主創新,協同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數字化治理和數據價值化,培育形成優勢數字產業集群,打造服務保障數字經濟發展的最優環境。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督促全省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推進數字經濟產業發展,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全省數字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動實施數字經濟重大工程項目。
省通信部門負責協調推進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
省科技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數字經濟創新平臺建設,以及數字技術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省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推進本部門、本行業數字經濟標准體系建設。
省統計部門負責組織推進數字經濟統計監測體系建設以及數字經濟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
省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公共數據管理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
省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的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通信、科技、標准化、統計、政務數據、網信等主管部門根據上級部門工作部署,開展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具體工作。
商務、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融監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林草、衛生健康、公安、教育、體育、水利、稅務、氣象、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組織編制本地區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規劃,推進數字經濟區域差異化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組織、產業聯盟、龍頭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依法參與制定數字經濟國際規則、國際標准、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鼓勵制定高於推薦性標准相關技術要求的數字經濟團體標准、企業標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有關單位采用先進的數字經濟標准,並依法對標准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構建數字經濟對外開放合作體系,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有關國家和地區在數字貿易、數字金融、電子商務、智慧物流、智慧旅游等領域的數字經濟國際合作,推動國際國內雙循環相互促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省外數字經濟的交流合作,推動龍粵港澳聯動發展,加強在技術、產品、應用轉移和重大項目等方面合作交流;參與推進東北地區數字經濟一體化發展,推動大數據算力資源協同調度,加速跨境電商服務一體化、檢驗檢疫通關一體化、智慧旅游服務一體化、智能交通服務網絡、物流多式聯運網絡等重大項目合作和平臺對接。
第二章 數字經濟發展支橕
第一節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統籌規劃、集約高效,覆蓋城鄉、服務便捷的原則,建立健全跨行業基礎設施協同推進機制,構建和完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重點統籌通信網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等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動能源、交通、城市、物流、醫療、教育、文化、旅游、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氣象、生態環境等領域的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改造,推進經濟社會智慧化運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數字經濟發展實際需要,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對數字基礎設施的規劃布局作出安排,並加強交通、市政、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規劃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相互協調和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實行數字基礎設施集約化建設和管理,依法推動與鐵路、公路、橋梁、隧道、電力、地下綜合管廊、機場、車站、碼頭、郵政快遞、智慧杆塔等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維,提高基礎設施利用率,防止重復建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優化布局新一代固定寬帶網絡和移動通信網絡,支持基礎電信企業建設5G、千兆光網等,推動通信網絡骨乾網、城域網和接入網建設,提高網絡容量、通信質量和傳輸速率,實現中心城市、重點產業園區、交通樞紐、熱點景區、邊境城鎮等區域通信網絡連續覆蓋。
縣級以上網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快IPv6規模部署和應用,推進網絡、平臺、應用、終端全面改造昇級。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工程建設、設計等相關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劃以及國家和省有關建設設計標准和規范,預留信息通信網絡等數字設施所需的空間、電力等資源,配套建設通信基礎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推進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依法統籌建設完善基礎地理信息、衛星定位連續運行綜合服務系統、定量遙感真實性試驗場等空間信息基礎設施,推進北斗衛星基准站網建設,打造天地一體化信息網絡。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省級北斗高分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設,接入各類終端感知數據及各類衛星資源數據,提供不同性能的時空基准服務及導航增強服務。
鼓勵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參與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構建通信、導航、遙感等空間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泛在互聯、智能感知的物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高、中、低速物聯網協同部署,推廣移動物聯網覆蓋范圍,統籌建設物聯網管理平臺,推動感知終端統一接入和管理,加強物聯網感知設施標識和編碼標准規范應用,實現物聯感知數據跨層級、跨地區融合應用、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空間集聚、規模發展、存算均衡、技術先進、節能降碳的要求推進算力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全省數據中心、新一代超算中心、雲計算中心、邊緣計算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布局,支持數據中心優化建設和改造昇級,構建協同高效的數據處理體系。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上級人民政府統一部署,推進建設本區域算力基礎設施,在土地、電力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人工智能、區塊鏈、雲計算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設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平臺、區塊鏈底層平臺、算法平臺、開源社區等基礎平臺,推動布局未來網絡試驗設施等創新基礎設施,建立領先的新技術能力支橕體系。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邊境地區及口岸城市4G、5G等基站建設,提高沿邊沿線網絡覆蓋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為農村防災減災和保障糧食安全等服務的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鄉村光纖網絡、移動網絡建設和覆蓋水平,實現農村電信普遍服務,促進數字鄉村建設。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辦高等院校以及公共設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支持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措施,為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便利。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安全環保等有關要求,不得影響建築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數字基礎設施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數字基礎設施,不得實施非法侵入、乾擾、破壞數字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數字基礎設施安全。
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遷移、拆除數字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節 數字技術創新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加強基礎學科建設和前沿基礎理論研究,推動關鍵共性和前沿引領數字技術創新研發,提昇科技創新成果供給能力。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數字經濟實施省級科技計劃重點專項,培育具有本省特色、國內領先的創新團隊,采取有效措施提昇創新團隊承接國家重大重點科技任務能力和水平,推動創新團隊獲取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體制機制,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實施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專項,加快解決重點產業創新發展和新興產業培育的應用技術難題。
鼓勵本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國內外科技交流,開展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關鍵技術和產品的研發合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發揮企業在數字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支持企業平等獲取數字技術創新資源,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企業研發投入獎補等政策,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培育研發機構,提昇研發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數字經濟產學研合作,支持有條件的領軍企業聯合行業上下游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加強科研力量優化配置和資源共享,推動關鍵共性技術聯合攻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體系,推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創新成果供給與企業的產業發展需求多渠道對接,通過技術轉讓、作價入股和合作實施等方式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數字技術交易市場,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完善數字技術轉移機制,促進技術轉讓、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數字技術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應用推廣,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和服務認定為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等數字技術產品和服務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構建梯次結構布局合理的科技創新平臺體系,加強哈大齊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區域創新載體建設,支持科技創新、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經濟領域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建設,完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大型科技基礎設施,並建立健全創新平臺和基礎設施共享機制,提高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能力。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參與有關平臺和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類園區應當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所等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等線上線下創新創業平臺。
第三節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四條 數據資源包括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堅持依法規范、保障安全、促進流動、合理利用的原則,挖掘數據要素價值,提昇數據要素質量,開發數據產品和服務,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發揮數據的關鍵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支橕數字經濟發展。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電子商務、個人信息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數據管理國家標准的組織實施工作,規范數據管理,提昇數據質量。
第二十六條 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依法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共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共享的除外。鼓勵優先開放對於民生服務、社會治理和產業發展具有重要價值的數據。
鼓勵組織、個人依法開放非公共數據,並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對外提供各類數據產品和服務,促進各類數據深度融合。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行業數據合作交流機制,推進行業數據匯聚、整合、共享。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模式和運營機制,支持開發利用公共數據資源,提昇公共數據資源價值,滿足組織、個人的合理需求。
鼓勵和支持組織、個人依法利用公共數據開展科學技術研究、諮詢服務、產品開發、數據加工等活動,形成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數據服務業,支持社會化數據服務機構發展,鼓勵依法開展數據采集、整理、分析、清洗、脫敏、建模、應用等活動,提昇數據資源處理能力,拓展專業化數據服務新業態。
第三章 數字產業化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內外數字經濟的技術、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本省數字產業發展實際,統籌規劃全省數字產業發展目標、發展定位和區域布局,構建優勢產業鏈,保障供應鏈安全,培育數字產業集群,促進產業協同發展,提高數字產業整體競爭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數字產業發展要求,結合本地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扶持政策,提昇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水平,推動數字產業發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投資服務保障措施,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技術水平高、帶動能力強、聚集效應好的數字產業領域優勢企業,推動數字產業補鏈延鏈強鏈,不斷健全數字產業體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集成電路、傳感器、高清晰新型顯示、可穿戴設備、虛擬現實、計算機、信息通信、衛星制造、智能裝備、汽車電子等產業發展,構建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數字產品制造產業鏈。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基礎軟件、工業軟件、應用軟件、嵌入式軟件、新興平臺軟件等軟件產業發展,支持軟件產品迭代昇級和產業化應用,搭建軟件平臺,拓展用戶市場,構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軟件產業生態。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信息安全、雲計算、大數據、數字創意等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促進信息技術與生物經濟、冰雪經濟和創意設計產業的深度融合和集成創新。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培育新業態新模式,推動發展工業互聯網、數字農林、電子商務、智慧物流、數字金融、創業創新、建築產業、智慧文旅、數字醫養、在線教育、民生服務、網絡安全服務等領域的平臺經濟發展,支持平臺經營者利用技術、市場、數據等優勢,提供普惠化、便捷化和個性化服務,並按照國家規定明確平臺企業定位和監管規則,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
鼓勵發展共享出行、共享租住、共享物品等共享經濟,拓展創新、生產、供應鏈等資源共享空間;鼓勵發展基於數字技術的智能經濟,推動智慧銷售、無人配送以及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培育龍頭企業、骨乾企業、高成長型企業以及科技型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多層次、遞進式的數字產業企業梯隊,支持特色企業專注行業細分市場,形成產業鏈上下聯動、大中小微企業協同發展的數字產業生態。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引導和支持數字經濟相關產業園區建設,推動數字產業向園區集聚,促進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集聚發展,打造特色優勢數字產業集群。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數字產業領域的社會組織加強行業服務,依法開展信息交流、企業合作、產業研究、人纔培訓、諮詢評估等活動。
鼓勵提供數字產業化專業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為數字產業相關企業提供創業培育和輔導、技術支持、知識產權保護、投資融資、股改上市、產權交易等服務。
第四章 產業數字化
第一節 農業數字化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示范帶動、技術指導、政策支持等方式,加強數字技術在農業生產、加工、銷售、服務、物流等各環節的創新應用,加快推進種業、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產品加工業等領域數字化轉型,推廣應用智能農機裝備,推動發展智慧農業,提昇農業數字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促進鄉村振興。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相關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建設,優化農業數字化基礎設施,推進數字農場、智慧農場建設,打造農業產業數字化先導區。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物聯網感知、衛星遙感、地理信息等技術在生產監測、精准作業、智能指揮等農業生產全過程的集成應用,加快傳統農機設施數字化改造,推進農業生產數字化。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產品特色產區與電子商務平臺合作,宣傳和銷售農村特色農產品,推動農產品物流設施數字化及農村電子商務平臺建設,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電子商務技能培訓,培養農村電子商務人纔,培育電子商務農產品品牌,促進農業農村電子商務發展。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全產業鏈的農業大數據體系,整合農業地理、生產經營、科技推廣等數據資源,建設數字農業服務平臺,為農業生產經營各類主體提供數據服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與特色農業融合發展,培育推廣創意農業、認養農業、觀光農業以及鄉村旅游、健康養生、創意民宿等數字鄉村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投入品管理,建立黑土地保護監測大數據平臺,規劃部署各類物聯感知設備,及時跟蹤黑土地質量變化趨勢,促進黑土地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水利建設,建設水務一體化信息平臺,完善水資源開發利用、農業灌溉、節水等信息管理系統,加快水利設施數字化建設和改造,實現對農業供排水、灌溉等的數字化管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數字氣象,完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面向社區、村屯等推廣基於位置的氣象預報預警發布渠道,推動氣象數據與智慧城市、智慧社區、數字鄉村建設等融合,為糧食生產、消防救援、綜合交通、教育、防災減災等提供智慧氣象服務。
第二節 工業數字化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制造業骨乾企業發揮示范作用,推動制造技術突破和工藝創新,提昇全要素生產率,打造覆蓋全供應鏈、全生產線、全生命周期的科學化管控新模式;支持具有產業鏈帶動能力的核心企業搭建網絡化協同平臺,打通數據聯通渠道,實現數據信息暢通、制造資源共享和生產過程協同,促進制造業企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能化制造,以裝備制造、航空航天、汽車、生物醫藥、煤炭、石油、化工、農產品加工等優勢特色產業集群為重點,推動制造企業實施制造裝備、生產線、車間、工廠的智能化改造,推進邊緣計算、數字孿生等新技術在制造業的規模化應用,鼓勵發展智能化生產、網絡化協同、個性化定制、服務化延伸、數字化管理等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企業級、區域級、行業級等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和應用,支持企業改造昇級工業互聯網內外網絡,建立完善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提高企業生產和管理效能。
支持企業基礎設施、業務、設備等上雲上平臺,推動運用高適配、快部署、易運維的工業互聯網解決方案,降低中小企業工業互聯網使用成本,普及應用工業互聯網。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推動工業互聯網平臺、網絡、標識解析、安全等關鍵技術突破,提昇工業芯片、工業軟件、工業操作系統等供給能力。
支持裝備制造企業研制高端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等數字化裝備,加強新型傳感器、智能測量儀表、工業控制系統、網絡通信模塊等智能核心裝置的集成應用,提昇智能裝備供給能力。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實施綠色化的數字賦能模式,發展數字和綠色融合的新技術、新產品和解決方案,加快工業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數字孿生、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綠色制造領域的應用,推動產業智慧綠色增長。
引導工業企業應用新一代信息技術開展資源能源和污染物全過程動態監測、精准控制和優化管理,推動碳減排,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工業數字化產業生態建設,培育工業數字化轉型服務,支持企業提供數字化平臺和系統解決方案。
第三節 服務業數字化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推動數字金融、數字商貿、數字消費、智慧物流、智慧文旅、智慧醫養、智慧教育、智慧供熱等數字應用場景建設,推動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創新服務模式,豐富產品供給,提昇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推動發展數字金融,引導和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在支付結算、信貸融資、保險業務、征信服務等金融領域融合應用,推動金融業數字化發展。按照國家規定探索數字人民幣應用和國際合作,支持建設國家級數字金融產業集聚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移動支付的普及應用,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時,應當推廣應用移動支付,並鼓勵市場主體應用移動支付。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電子商務發展機制,引導和支持電子商務發展,創新電子商務數字營銷場景和數字推廣渠道,加快發展精品電商、精准電商、直播電商、社交電商、社區電商等新模式;建設數字服務貿易體系,支持數字化商貿平臺建設,加快數字貿易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發揮對俄大通道、東北亞經貿合作重要樞紐等區位優勢,加快推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公共海外倉、數字服務出口基地等建設,建立健全線上交易、線上監管、線上服務、線下支橕的跨境電子商務體系,提昇跨境電商普及應用水平。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實體消費場所加快數字化改造,推廣智慧導覽、智能導流、無界零售、近場零售等新業態,打造數字化消費新場景。支持發展智能健身、智能騎行、網上辦公、知識分享等新消費業態,促進智能家居、智能穿戴、超高清視頻終端等智能產品普及應用,打造智慧共享的新型數字生活。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物流體系建設,推進物流園區、貨物管理、運輸服務、場站設施等數字化改造,普及應用數字化技術和智能終端設備,加快發展第三方物流、智能倉儲及城市配送快遞、農副產品生鮮冷鏈、企業集采售後服務等專業化互聯網物流服務平臺,提昇物流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化數字化基礎設施和服務平臺建設,推進數字技術在文化內容創作、文化產品開發、文化遺產數字復建等領域的應用,支持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等文化場所開展智能化昇級改造,推進網絡視聽、數字影視、數字動漫、網絡游戲、數字藝術、互動新媒體等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生態、冰雪等旅游產品和服務數字化,完善旅游信息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支持智慧景區、智慧酒店等智慧旅游建設,推廣旅游產品數字化體驗、旅游線路推薦、景區門票預約、酒店預訂、語音導覽、旅游信息查詢等一系列智慧化服務;構建基於大數據的旅游市場精准營銷和品牌推廣體系,利用社交媒體、直播平臺等加強線上旅游宣傳,提高龍江旅游品牌的認知度和市場影響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體育,推進體育場館和設施數字化改造,完善訓練賽事和市民健身運動的數字化服務,支持發展線上體育賽事、體育健身培訓、體育裝備銷售、體育直播、電子競技等業態,推動數字技術與冰雪體育融合發展。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醫療,推進數字技術在遠程醫療、醫學影像輔助診斷、臨床輔助決策、智能化醫學設備、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等領域的應用,加快開展網上預約、諮詢、掛號、分診、問診、結算以及藥品配送、檢查檢驗報告推送等網絡醫療服務,建設互聯網醫院,拓展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空間和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推進數字技術在家庭、社區、公共場所、養老機構等社會場景集成應用,建設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臺,加快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化改造,完善老年人、特殊群體等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的服務保障,滿足個人和家庭多層次、多樣化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教育數據和數字教學資源互通共享,加快數字技術與教育管理、教育教學的深度融合,建設『互聯網+教育』平臺,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匯聚創新共享,實現線上線下教育服務多元供給。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供熱企業推進傳統供熱體系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提昇供熱系統調節水平,推動傳統供熱行業轉型昇級。
第五章 數字化治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在政府治理中的創新應用,推進治理機制、方式和手段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加快數字政府、智慧城市、智慧社區、數字鄉村等建設,提昇公共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進政府履職和政務運行數字化轉型,加強數字政府基礎設施、政務數據、公共支橕、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等集約化、一體化建設和運行,推動數字技術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政府自身運行等領域的應用,逐步實現政府履職全業務、全流程數字化,構建數字化、智能化的政府運行新形態。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因地制宜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推動城市公共基礎設施數字轉型、智能昇級、融合創新以及城市治理、民生服務、生態宜居、產業發展等智能化創新應用,構建城市數據資源體系,加快推進城市運行『一網統管』,探索城市信息模型、數字孿生等新技術運用,提昇城市治理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社區建設,因地制宜建設智慧社區綜合信息平臺,構建居家養老、兒童關愛、文體活動、家政服務、社區電商等智慧社區治理場景,創新政務服務、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推進大數據在社區應用,提昇城鄉社區治理服務智慧化、智能化水平,打造社區治理新形態。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完善鄉村信息通信基礎設施,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鄉村產業發展、公共服務、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領域的綜合應用,推進涉農服務事項線上線下一體化辦理,發展遠程教育、遠程醫療、就業創業指導、人居環境監測等民生應用,構建農業農村大數據體系,提高面向農業農村的綜合信息服務水平,打造鄉村數字治理新模式。
第六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構建泛在可及、全時在線的一體化政務服務體系,優化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功能,推行政務服務事項集成化辦理,提高主動服務、精准服務、協同服務、智慧服務能力,滿足企業和群眾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運用數字技術深化『證照分離』『一業一證』改革,強化企業全生命周期服務,推動涉企審批一網通辦、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政策兌現直達直享。探索推進『多卡合一』『多碼合一』,推進基本公共服務數字化應用,打造多元參與、功能完備的數字化生活網絡,提昇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服務能力。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治理線上線下深度融合,推動社會治理模式創新,提昇矛盾糾紛化解、社會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突發事件處置、基層社會治理等領域數字化治理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傳統服務與創新數字服務並行的原則,針對老年人等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制定完善相關措施,保障和改善其基本服務需求和服務體驗。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運用數字技術構建新型監管機制,加強監管事項清單數字化管理,推行『互聯網+監管』,探索非現場、物聯感知、掌上移動、穿透式等監管方式,提昇監管效能和精准化水平。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數字化轉型,建立一體化生態環境智能感知體系,打造生態環境綜合管理信息化平臺,強化大氣、水、土壤、自然生態、氣候變化等數據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構建精准感知、智慧管控的協同治理體系,提昇生態環境保護能力。
第六章 促進保障和監管規范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供給、電力供應、能耗指標、設施保護、頻譜資源、政府采購等方面制定促進措施,保障數字經濟發展。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在數字經濟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加大研發投入,加快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數字技術融入實體經濟生產、經營、管理全過程。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數字經濟相關的政策性資金統籌整合力度,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重點支持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等領域的企業發展和項目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相關獎勵補助政策。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財政資金或者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數字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數字經濟發展。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具備條件的數字經濟領域企業依法上市融資,並引導證券、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圍繞全省數字經濟發展的各類融資需求,創新開發信息科技融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供應鏈金融等產品和服務,提高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等產品的比重,提供無還本續貸等創新型續貸產品,推廣『隨借隨還』模式,加大對數字經濟的信貸支持力度。
支持保險機構為符合國家和省數字經濟產業政策的企業和項目貸款提供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鼓勵保險機構適應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需求開發新型保險產品。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落實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信息技術產品制造、軟件開發、信息服務以及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等線上線下創新創業平臺的稅收優惠政策,並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稅費優惠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本省人纔振興政策措施,以柔性引進、人纔返鄉、人纔項目等多元手段,加大數字經濟人纔引進力度。對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領域的高端人纔和骨乾人纔,在住房安居、子女就學、配偶安置、看病就醫、交通出行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提高數字經濟人纔吸引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高等院校和重點龍頭企業聯合探索多元化的產教一體培養模式,共建實驗室、數字經濟實習實訓基地等,打造復合型數字人纔培養體系。支持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開設與數字經濟相關的學科專業,培育數字經濟高端復合型人纔。鼓勵本省高等院校加強數字經濟領域學科專業建設,提昇辦學實力,提高人纔培育水平。
探索建立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要的人纔評價機制,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高層次人纔申報國家和省各類重點人纔工程,對符合條件的高端人纔給予獎勵或者項目資金支持。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宣傳、教育、培訓,提昇全民數字素養和數字技能,培育數字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舉辦數字經濟領域國內國際展會、論壇等活動,搭建數字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暢通供需對接渠道,加強數字經濟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宣傳,提高企業市場開拓能力。
鼓勵企業開放數字化應用場景,宣傳數字經濟文化,推廣先進經驗、成功模式。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快速維權體系,依法查處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數字經濟新業態的勞動保障政策,加強對數字經濟用工服務的指導,依托數字經濟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創業的原則,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建立健全觸發式監管機制,給予數字經濟發展相應的創新空間;在法治框架內建立健全容錯免責減責機制,給予市場主體適當的試錯空間。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有關部門落實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各項政策措施進行監督,並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開展督導檢查。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處理數據的主體應當履行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安全保障責任,加強重要領域數據資源、重要網絡、信息系統和硬件設備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護數據、網絡、設施等方面的安全。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營造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從事數字經濟活動的經營者不得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協議等壟斷行為以及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數字經濟監管體系,創新監管技術手段,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依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數字經濟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優化數字經濟營商環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六條 違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