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提新能源車,想在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卻遭到阻撓,小區物業不配合充電樁就裝不了嗎?協商不能解決怎麼辦?咱們法院見!
我的車位我做主
2022年1月,家住牡丹江市的閆某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准備在自家地下停車位安裝充電樁。但申請辦理充電樁安裝手續,需要物業公司出具允許施工證明,可他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卻以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拒絕。閆某認為該物業公司屬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所以,將其訴至牡丹江市東安區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閆某對案涉車位享有長期使用權,其申請在個人使用的車位安裝充電樁,並非是小區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整體設計、實施方案,且無證據證明閆某的申請需對小區公共設施進行改建或重建。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聯合對外發布的《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驗、施工。閆某申請在自己使用車位內安裝充電樁,符合車位正常使用功能,是正常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閆某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系准備材料環節,至於是否符合安裝條件應在後續現場勘察環節由供電企業到現場進行可行性勘察後確定,物業公司以存在安全隱患,消防安全無法保證為由拒絕配合,理由不當。因此,法院對閆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宣判後,物業公司履行了判決中確定的義務,閆某順利在自己的車位安裝了充電樁,這件讓他困擾的事終於圓滿解決。
我的車庫也要安
2021年4月,賓縣的張女士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想在自家車庫中安裝充電樁。但在辦理過程中,小區物業拒絕出具證明材料。張女士在與物業公司多次協商無果後,將其訴至賓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協助其辦理車庫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的相關證明手續,並積極配合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向供電部門了解到,物業公司在施工許可證上蓋章只是第一步,對於安裝充電樁是否存在用電、消防等隱患,會由供電部門等相關單位經現場勘查、檢測後認定。

賓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在車庫管理協議中沒有對物業公司協助業主辦理充電樁安裝相關手續等事項進行約定,但發展新能源汽車對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具有重要意義,物業公司理應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張女士的要求既符合自身利益需要,也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新能源汽車符合綠色節能環保的發展需求,國家積極鼓勵新能源汽車的使用,物業公司也有義務積極配合國家政策實施響應新能源產業發展方向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業主安裝充電樁後也要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對於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同安裝部門予以解決。避免出現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