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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六樓飛出啤酒瓶!判刑!
2023-05-23 15:30:14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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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張小雲(化名)家住在大慶市紅崗區某小區六樓,經常召集三五好友在家中喝酒。一個周末,張小雲又想約幾個朋友到家中小聚,便逐個打電話聯系。不巧的是,幾人都各自有事,這讓張小雲有些郁悶。看著桌上已經備好的酒菜,她自斟自飲起來。平時喝多後,張小雲經常借著酒勁耍酒瘋,因為有人在一旁相勸,倒也沒惹出過什麼亂子。今天因為心情不好,比平時又多喝了幾杯,一會兒的功夫,張小雲就喝多了。

  為發泄情緒,張小雲借著酒勁,拎起身邊的空酒瓶來到窗邊,隨手就扔出了窗外。玻璃材質的酒瓶從六樓落到樓下的水泥路面上摔得粉碎,玻璃碎渣濺得到處都是。小區居民王小英(化名)正巧路過,突然聽到背後玻璃爆裂的聲音,雖然沒被砸到,但著實嚇了一跳。王小英抬頭尋找空酒瓶的來源,正好看見探頭往下張望的張小雲,手裡拎著另一個空酒瓶,王小英馬上大聲予以制止。看到有人『多管閑事』,張小雲更來勁了,竟然不停手反而再次投擲空酒瓶,幸好距離較遠,喝多的張小雲手上沒有准頭,王小英沒有被砸中。見此危險情況,王小英趕緊撥打了報警電話。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控制住張小雲,並約束其至酒醒。醒酒後,張小雲對自己的所作所為非常後悔。

  大慶市紅崗區法院經審理認定,張小雲從高層建築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鑒於其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遂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責任編輯:郭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