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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第9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24-01-04 10:31:17 來源:東北網-極光新聞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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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哈爾濱市第9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了加強對哈爾濱2025年第9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其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亞洲奧林匹克運動持續健康發展,市政府擬制定《哈爾濱市第9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現將該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希望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踴躍提出寶貴意見或者建議,所提意見或者建議可以通過書信或者電子郵件方式返給我們。

  通信地址:哈爾濱市司法局立法處(哈爾濱市香坊區香坊大街160號)

  電子郵箱:hrb4923@163.com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4年2月3日

  哈爾濱市司法局

  2024年1月3日

哈爾濱市第9屆亞洲冬季運動會

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哈爾濱2025年第9屆亞洲冬季運動會(以下簡稱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的保護,維護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其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亞洲奧林匹克運動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維護亞洲奧林匹克運動尊嚴、專有權利不可侵犯、依法保護和合法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概念界定]??本辦法所稱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是指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以下簡稱亞奧理事會)、哈爾濱2025年第9屆亞冬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亞冬會組委會)以及其他相關權利人依法就哈爾濱亞冬會相關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商業秘密等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具體包括:

  (一)亞奧理事會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下同)、會徽、會旗、會歌、口號;

  (二)亞冬會組委會的名稱、徽記、域名;

  (三)哈爾濱亞冬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會旗、會歌、口號、域名;

  (四)哈爾濱亞冬會火炬、運動員獎牌和獎杯、紀念章,亞冬會組委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的服裝、紀念品,哈爾濱亞冬會特許商品等的外觀設計或者其他專利;

  (五)亞冬會組委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創作的與哈爾濱亞冬會有關的文字、攝影、音樂、美術、圖形、計算機軟件等作品;

  (六)哈爾濱亞冬會火炬傳遞儀式、開幕式、閉幕式等活動的設計方案、彩排信息,以及其他與哈爾濱亞冬會有關的依法屬於商業秘密的商業信息;

  (七)其他受法律、法規保護的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

  亞奧理事會和亞冬會組委會統稱為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亞冬會組委會依據《哈爾濱2025年第9屆亞洲冬季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行使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相關權利。

  本條前款所稱其他相關權利人是指依法取得亞冬會知識產權商業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

  第五條[政府及部門職責]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協調解決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重大問題。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市和區、縣(市)市場監督部門、著作權主管部門以及區、縣(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依法查處侵犯哈爾濱亞運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公安、文化廣電和旅游、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組委會職責]??亞冬會組委會應當加強與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

  第七條[權利保護方式] ?亞冬會組委會應當依法及時通過下列方式保護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

  (一)商標注冊;

  (二)專利申請;

  (三)著作權登記;

  (四)特殊標志登記;

  (五)商業秘密保密措施;

  (六)申請知識產權海關備案;

  (七)域名注冊;

  (八)在與哈爾濱亞冬會有關的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護條款;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八條[權利限定]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

  第九條[許可使用] ?為商業目的使用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應當取得亞冬會組委會的許可,並簽訂書面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范圍內依法使用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

  第十條[非商業使用]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非商業目的使用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的,應當向亞冬會組委會提出申請。具體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亞冬會組委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偽造、擅自制造哈爾濱亞冬會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未經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將與哈爾濱亞冬會商標、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用於商品和商業活動;

  (二)未經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哈爾濱亞冬會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或者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哈爾濱亞冬會其他專利產品;

  (三)剽竊、歪曲、篡改哈爾濱亞冬會作品,或者未經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傳播屬於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的作品;

  (四)未經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對哈爾濱亞冬會火炬傳遞儀式、開幕式、閉幕式、體育賽事等(包括正式及彩排活動)進行直播、轉播;

  (五)擅自利用與亞奧理事會、亞冬會組委會和哈爾濱亞冬會有關元素開展廣告宣傳、募捐、征集贊助等活動,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哈爾濱亞冬會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六)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與哈爾濱亞冬會有關的商業秘密,或者違反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七)將與哈爾濱亞冬會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足以使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侵犯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十二條[宣傳]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亞冬會組委會應當加強對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提昇社會公眾的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公益宣傳。

  未經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進行商業宣傳。

  第十三條[互聯網合作] ?亞冬會組委會應當與相關網絡服務提供者開展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合作,通過商品和服務前端審查等方式發現和制止利用網絡服務侵犯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十四條[市場主體責任] ?商品交易市場舉辦者應當加強管理和監督,督促市場內經營者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制止市場內侵犯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十五條[廣告主體責任]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活動中,不得侵犯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

  第十六條[投訴舉報及處] ?對於侵犯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的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著作權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相關權利人發現侵犯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行為的,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和亞冬會組委會進行投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亞冬會組委會接到投訴或者發現侵犯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線索的,應該及時將線索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受理案件、組織調查、查處違法行為,並做好案件通報、移送、接收等銜接工作。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法律責任] ?相關部門、亞冬會組委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哈爾濱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日施行。

(哈爾濱市司法局)

責任編輯: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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