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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聊天記錄為友開脫 出具偽證者被判二緩三
2005-03-03 06:17:10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賈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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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3日電 為使同窗好友逃避法律制裁,哈爾濱市道外區的劉某,竟利用電腦偽造聊天記錄,及在法庭上為犯罪嫌疑人作偽證。近日,劉某因犯偽證罪被哈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7歲的劉某是哈市道外區人,轉業後,找到了一份光纖維護員的工作。閑暇之餘,劉某常到同學珂鑫開的網吧幫忙。2004年6月15日,珂鑫、新潁因涉嫌盜竊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珂鑫通過同監釋放人員傳條,讓劉某作偽證幫其逃避法律懲處。劉某便偽造了珂鑫犯罪當日的聊天記錄,並出具了珂鑫犯罪時正與自己上網而不在現場的證明。此後在珂鑫、新潁盜竊案審理過程中,劉某在出庭作證時,掩蓋歪曲事實真相,企圖使其逃脫法律制裁。經偵查,警方於同年11月將劉某捕獲。

  哈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在珂鑫、新潁盜竊案的刑事訴訟中,作為證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隱匿罪證,其行為已經構成偽證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犯偽證罪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審理此案的主審法官程壽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作偽證的現象有兩種,一是被金錢收買,二是攙雜個人感情。但不論是哪種,都具有危害性。它會影響偵查機關對案件的偵查,還會影響審判機關對案件的審判,更有可能使無罪的人獲罪,讓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就本案而言,劉某盲目的講究哥們義氣,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故意編造虛假證明,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程法官提醒人們,在偵查機關詢問與案件有關的情況時,任何人要如實陳述所知的事情,不能攙雜個人感情,也不要被金錢收買。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