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民生
搜 索
比合同約定低0.2米 層高縮水消費者遭遇法律空白
2005-03-17 09:18:33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哈爾濱3月17日電 購房合同中標明層高應該是2.8米,沒想到實際上只有2.6米,無緣無故房子矮了0.2米。本想討個說法的消費者卻遭遇了法律空白。

  哈爾濱市消費者吳先生近日向生活報投訴熱線反映說,他去年在哈市紅旗大街附近購買了一處使用面積85平方米的住宅,買房之前他就詢問開發商層高,開發商表示是2.8米,並在合同中注明了這一點。買房之後,吳先生即開始裝修設計工作,所有設計均是按2.8米層高進行的。沒想到交工之後,實際層高只有2.6米,廚房和洗手間甚至還不到2.6米。一些設計工作如吊頂等都無法實現。

  對此,開發商解釋,由於地下室以及頂層閣樓的原因,所以部分戶型的頂層矮了0.2米,但使用面積一點沒少,所以整體上並不影響業戶使用。而且由於是設計原因,故沒有在合同中對此進行說明。

  為了證明自己並沒有『違規』,開發商還拿出了相關文件。建設部有關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的有關規定稱,凡是計算建築面積的房屋,層高均應在2.2米以上(含2.2米,下同)。1999年3月,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住宅設計規范》中對層高有明確規定,普通住宅層高不宜高於2.8米。國家住宅與居住環境工程中心主編的《健康住宅建設技術要點》則指出,居室淨高不應低於2.5米。但上述文件都並沒有規定層高高於2.2米但又不足合同規定的,該如何處理。

  吳先生表示,自己當初決定購買這一住宅,很大程度上是衝著層高較高的優勢。如今這一優勢已不存在,而且由於矮了0.2米,致使很多設計無法實現,已經影響了自己居住。開發上應負責賠償。

  由於相關法規沒有對層高做詳細規定,吳先生對是否能討個公正的說法也心了沒底。記者就此諮詢了法律界人士。哈市一律師事務所律師介紹,開發商在與業戶簽購房合同前就已知道次臥室的層高不足2.8米。但從簽合同到與該公司通知他們辦理交房手續為止,開發商均未告知這一事實,這說明開發商存在故意欺瞞的嫌疑。針對這一點,消費者可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