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5日電 案情:1986年1月,蘇某與鍾某登記結婚,第二年女兒蘇甲出生。1992年4月,蘇某與鍾某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女兒蘇甲由母親鍾某撫養,蘇某一次性支付了4萬元撫養費。1995年10月,鍾某帶著蘇甲改嫁劉某。此後蘇甲一直與劉某共同生活,姓名也改為劉乙,很少與生父蘇某聯系。
2004年8月初,蘇某意外死亡,其個人財產有一處住房和30萬元存款。劉乙要求繼承蘇某遺產,蘇某家人以劉乙已經隨母改嫁,並隨繼父改了姓名,與蘇某再無關系為由予以拒絕。劉乙無奈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其生父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劉乙的訴訟請求。
啟凡律師點評:
劉乙有權繼承其生父蘇某的遺產。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雙方的子女。』該法第24條第2款又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基於他們之間的血緣關系而產生的,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改變。因父母離婚而由另一方撫養的子女,對沒有撫養他的父親或者母親的遺產,依法仍然享有繼承的權利。
本案中,劉乙是蘇某的親生女兒,雖然其已隨母親改嫁,並隨繼父的姓氏更換了名字,但不能改變劉乙與蘇某親子關系的事實。因此,在財產關系中劉乙依法應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其生父蘇某的遺產。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