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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約定工傷待遇 醫保後單位單方解約
2005-05-09 10:46:31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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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5月9日電 一職工於1994年因工致傷殘,因單位錯過上報工傷時間沒有被定為工傷,而參照工傷處理。今年4月,單位以職工進入醫療保險為由,表示無法再給此職工報銷藥費,只能每年給予部分醫療補助費。該職工不解:單位參加醫保後,自己享受的『參照工傷待遇』就應該被取消嗎?

  陳某講,1994年4月30日早,他在單位院內行走時,被同事駕車將右腳軋傷,經治療,右腳拇指和食指被截掉,被鑒定為8級傷殘。陳某出院後,右腳拇指經常發炎。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受到傷害後,用人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救治,並在24小時內向其所管轄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但由於單位錯過了上報時間,他沒有被定為工傷。2000年3月15日,單位作出《關於陳某右腳局部殘處理意見》,約定陳某右腳傷殘部位出現問題所需的醫療費用,參照哈人聯字(1994.7)號文件報銷。在以後的幾年中,單位一直對陳某參照工傷待遇執行。

  今年1月,陳某因右腳發炎住院,花了大約7000元醫藥費。陳某到單位報銷時,得到這樣的答復:因該單位職工已進入醫療保險,單位無法再承擔陳某的藥費。在這種狀況下,雙方要重新簽訂一份協議書,作出如下約定:第一,從單位職工進入醫療保險後至2005年4月,陳某的右腳傷殘部位引起的醫療費用,由上級單位按金額撥款到陳某所在的下屬單位報銷;第二,為對陳某傷殘負責,每年給予陳某1000元醫療補助費,由上級單位下撥給陳某所在的下屬單位,再由單位發給陳某,陳某傷殘醫藥費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不再給予報銷。

  陳某認為,自己的傷勢極不穩定,一次住院就得花費幾千元,單位所給的醫藥費根本無法維持其基本治療,因此,他不同意重簽這份協議。

  律師點評:

  《關於陳某右腳局部殘處理意見》一經單位作出,並經相對人同意,雙方形成一種合同關系,是對權力和義務的一種設定,並且已經實際執行多年無爭議。現在一方提出要按醫療保險規定去辦,屬於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建立新的合同關系的要約,是對原合同變更增加權力和義務的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可有權接受,也有權不接受,也可部分接受,這個過程是一個協商協議的過程,不是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過程。除非國家法律有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或出現了《民法通則》58條或《合同法》52條規定的引起合同無效的事由外,原協議應該是有效的,應繼續得到履行。

責任編輯:劉華